论21世纪以来中国国际法的新发展与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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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1世纪以来中国国际法的新发展与新挑战
发布日期: 2012-05-16 发布:
2012年第4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对国际社会而言,将日渐兴起的中国纳入全球体系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对于中国自身而言,在国际社会中争取与其充满活力、不断增长的经济相称的地位,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地区和全球影响力日益扩大,国际地位和声誉逐渐上升,国际法在我国外交与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中国国际法不仅有了新的发展,而且出现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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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国际法;新发展;新挑战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4-0005-08
一、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辟了我国国际法发展的新时代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对国际社会而言,将日渐兴起的中国纳入全球体系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对于中国自身而言,在国际社会中争取与其充满活力、不断增长的经济相称的地位,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先是为人世而后为履行人世承诺,中国政府不仅在国内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全民普及世贸组织知识的活动。而且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立法清理工作,中央政府共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并废除其中被确认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500多项法律法规,修订了其他多项法规,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很多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被纳入中国国内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承担的义务,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体制,规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以及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
2011年8月31日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在谈及中国入世十年时认为,中国领导人把WTO的要求看作对中国增长模式进行结构改革的催化剂。那些改革在减贫、提高收入、创建新企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国在减贫方面的成绩使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完成了一半。“中国的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是完全彻底的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和争端解决程序,不仅拆除了引起多方面紧张的导火线,而且扫除了中国迅速融入全球经济的障碍。当初中国是进口‘全球秩序’:中国引进了先前存在的主要由美国设计的政策、规则和制度。当时的中国更像一个只能适应国际贸易条件的中小型经济体,如今的中国已经是与美国、欧盟比肩的世界三巨头之一。中国现在不仅是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和头号货物出口国,而且也是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机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新环境,使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纵观十年来的成就与挑战,人世对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有如下主要影响。
(一)入世不仅使世界贸易组织法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对我国法学研究提出了新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被视为推动国际和谐甚至全球治理的国际相互尊重的催化剂。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秩序是一般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义务、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等)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秩序包括一套法律规则、一个贸易体系、一个世界贸易共同体。它具有两大基本特色:有效的规则和强制执行机制。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是一种贸易实力与法律规则、原则与例外、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对等规则与不歧视规则等组成的刚柔相济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世贸组织法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开放性与自足性、动态性与稳定性、专门性与多学科性、政策性与法律性。目前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术语、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远未结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世贸组织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法学化,世贸组织研究法学化进程还未形成成熟的法学体系。围绕世贸组织法的法学定性,国内外称谓繁多:世界贸易法、国际贸易公法、世贸组织法、全球贸易一体化法、超国贸易法、跨国贸易法。国外研究世贸组织的方法众多: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政治经济学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分析,国际体制分析、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法学方法,到法与经济学方法、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其中,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协同作战,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研究趋势。现在,结合经济、法律和政治三个学科并以世贸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管制学(intemational trade regulation),正在欧美学者的推动下兴起。
我国是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不仅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是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各项协议,我国享有众多权利,但同时也承担诸多义务,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在市场开放和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大量承诺;我国已经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事务,包括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多哈回合谈判;我国作为起诉方、应诉方和第三方参与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由于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独特地位(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介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与一般转型经济国家之间,介于贸易大国与贸易中小国之间),我国愿意并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挥建设性桥梁作用。随着贸易纠纷与磨擦伴随我国贸易额急剧上升而增加,我国需要运用不断增强的贸易实力与积极的贸易政策与法律,通过世贸组织处理有关贸易纠纷与磨擦,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与我国权益。我国法学研究面临下列挑战。
第一,既要考虑“世贸组织协定在我国国内法中没有直接效力”、“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善意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等执行世贸组织协定和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相关政策,又要探讨通过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赋予这些政策明确的法律含义,并对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确定必要的操作性法律规范。
第二,同时要在国际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宪法、法理学及其他法学领域进一步加强对世贸组织法对中国法治进程正反两方面影响的研究,结合对主要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法与政策与世贸组织法相互影响的比较研究,重点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重大贸易政策调整、法律改革和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主要贸易纠纷与新问题(如市场经济地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核心劳工标准、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人民币汇率问题)。对于CEPA、ECFA和其他区域自由贸易安排以及最
第三,不仅要考虑尽可能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调动与整合国家、企业(包括各种协会与行会)和大众的力量以维护我国权益,而且要大胆地确定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开放进取与规则定向的政策导向,有力地推进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对外贸易法制的进一步实质性改革,一方面提出对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具体建议,另一方面科学论证我国包括国内机制、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及其相互促进与协调的贸易政策与法律的理论架构,构筑我国从世界贸易大国向世界贸易强国发展的新型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二)入世促使我国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从消极转向积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中国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不仅开创中国国际争端解决的先例,而且是我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的管辖权。在此以前,中国尚未在任何国际条约或协定中同意将其有关纠纷交付任何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公正审查、独立裁判,必要时最终施加制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而言,这是史无前例的。
人世初期,中国无法像欧美发达成员以及印度、巴西和南非等发展中成员那样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而是抱着认真学习和培养人才的态度,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备战,同时寻找合适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渡期的结束在客观上逼迫中国从被动应战向主动出击转变。“从2006年开始,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重在修改国内立法以与世贸组织规则和纪律保持一致转向更具对抗性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最初中国以第三方身份频繁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而几乎不作为当事人出现。除2002年以搭便车方式投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外,2004年作为被告与美国之间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中国被视为一个易于妥协的被告和很不情愿的原告。它乐于坐在世贸组织的后排,很少通过多边途径解决贸易争端。但从第6年开始改变,截至2012年2月底,中国申诉8起,应诉23起,以第三方身份参与89起。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现在的中国,不仅是活跃的第三方、易于妥协的被告,而且是主动出击的原告,更是模范的执行方。随着日益深入地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中国政府提高了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水平,增强了通过世贸组织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信心,越来越自觉地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视为执行本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有效参与并影响世贸组织全球贸易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既表明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态度,又从维护世贸组织规范和规则中获得了重大利益,也体现了重视利用多边法律手段解决贸易摩擦和推进国际贸易法治的政策取向。
不仅如此,中国充分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也对中国参与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2009年12月7日,我国首次在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咨询案作口头陈述,我国外交部法律顾问薛捍勤大使阐述了对处理科索沃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理解,重申了对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民族自决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立场,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热烈反响。为了准备口头陈述,此前,外交部条法司和国内国际法学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共同讨论,深入研究,充分交流,认真论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具有历史意义。2010年8月18日,我国外交部条法司长段洁龙向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提交“国家担保个人与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咨询案”书面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司法程序,具有重大意义。上述活动对中国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与了解,减少甚至消除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排斥感和恐惧心理,而且对我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三)入世不仅是我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对我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开启了我国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的探索之旅
积极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项活动,行使世贸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履行人世义务,是一项集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人力密集型于一体的非常复杂的工作。尤其是多边贸易谈判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涉及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政府通过官民合作、尝试建立公私伙伴关系来开展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建立世贸组织事务咨询中心等智囊机构成为政府部门、商界、学界、产业界信息与交流的桥梁,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外贸学院等设立世贸组织学院或研究院,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等定期开展世贸组织学术会议,商务部有关司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律师与官员进行内部专题研讨或培训,中国政府积极向世贸组织推荐中国专业人士出任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为培训世贸组织法方面的律师,在中国参与的世贸组织案件中,中国政府一直要求国际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合作,“从战争中学习战争”。在协调机制建设方面,中国建立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部际协调机制、SPS和TBT部际协调机制、贸易摩擦四体联动机制等。在过渡期结束后,特别是针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强大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中国采取了积极进取的法律战略加强参与世贸组织制定规则和争端解决活动,引人注目。
当然,十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我国世贸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的缺陷,如,法学教育与研究亟待提高质量与水平,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专业人才培养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世贸组织研究与实践、法学教育之间的距离仍很大,用人部门、人才培养部门、学术研究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系与沟通机制,低水平重复研究、低效、浪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之地位与影响是前热后冷,世贸组织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能力与水平亟待提高,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方法与材料之运用仍很简单、落后,学术交流与争鸣不足。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政府主导的国际法能力建设的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提供了新基础
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 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且为深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提供了新契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就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进一步解决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转换、适用和执行问题。
60多年来,随着建交国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8个增加到现在的171个,我国签订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同16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签署10个自由贸易区协定,同129个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同96个国家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成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积极实践者;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各个领域的活动,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多边条约,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
这些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律安排对于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国际法律保障。与此相对应,我国也在国内法中制定了处理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国家各个领域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处理对外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法律体系,为国家各个领域的对外工作搭建了法律框架。
这不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是实质性的变化。“中国已不是世界曾经熟知的那个寻求推翻国际秩序的制造不稳定的‘修正主义的’大国,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深卷入全球事务之中并日益成为现行国际秩序的支持者和贡献者。中国已经是后冷战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受益者”。中国累计向联合国30项维和行动派出各类人员约2.1万人次,是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与国际关系的深刻调整,中国因素已经成为解决诸多国际问题的必需品,中国已成为主要国际机构和国际谈判中不可或缺的一方。2008年7月中国首次跻身世贸组织多哈回合核心谈判圈:自2008年11月以来,在二十国集团华盛顿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峰会、伦敦金融峰会匹兹堡峰会以及首尔峰会上,中国都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作用。
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我国已经缔结或加入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际,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悬而未决,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作规定,而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中灵活采用采纳或转化方式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文件通知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可以适用国际条约。不论是为了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还是为了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都无法回避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影响。因此,如何在理论上、认识上和制度建设上确定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完善国内实施、执行条约规定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学研究(尤其是国际法研究)再也不能回避的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对此,我们国际法研究应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研究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研究国际法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认清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三、中国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提供了新希望
随着与外部世界联系的急剧增加,经济实力的快速增长,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态度已经变得更为活跃、开放,中国不仅已经完成了从国际体系的抵制者到接受者再到维护者的成功转型,而且是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在WTO、联合国和国际气候政策等方面,在塑造全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我国积极参与并推动世界经济治理机制改革,世界银行通过了投票权改革方案,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投票权整体增加3.13%。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确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在2012年年会前,将使超过6%的份额转移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份额低估国。
2011年3月3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的份额和发言权改革生效。这一修正增强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性,并增强了低收入国家的发言权和参与。2010年在此基础上出台的进一步改革方案一旦生效,将使超过6%的份额比重转移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保护最贫困成员国的份额比重和投票权。在此转变之后,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将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0大股东之列。此外,2010年的改革将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完全由选举产生。欧洲先进国家承诺合并其代表权从而将减少两个席位。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将得到实质性提升。当前,世界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正稳步推进,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根据正在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继续关注新兴力量对改革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各种政策主张与战略。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与西方是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创立者、所有者、管理者和主要受益者。相比较而言,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加入不易,退出难,改革就更难。新兴力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融入与适应它而不是对它进行激进的改革。在世界经济中,新兴力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深深地依赖于贸易与投资。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中的一个和平发展大国,身处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全球化世界,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与外部世界互动更加复杂、磨合更加深入,不仅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挑战日益增多,而且面临着国际定位和国际责任的新挑战;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内政与外交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更为明显,不仅经济发展面临转方式、调结构、促平衡的艰巨任务,而且需要充分运用实力、外交与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明确表明中国政府“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本身就是对世界负责任最重要的体现。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中国遵循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认真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中国以积极姿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和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全球性问题治理,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各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应按照责任、权利、实力相一致的原则,着眼本国和人类共同利益,从自身国力出发,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发挥建设性作用。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将力所能及地承担更多国际责任。”
因此,我们应在全面深入具体研究各种国际法律问题的同时,加强多学科综合研究,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秩序变革的主导能力,引领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向有利于纠正全球经济失衡的方向发展,掌握围绕国际新秩序斗争的主动权。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如何更好地塑造中国的角色,正如前外交部长助理刘振民大使所言:第一,分析中国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要牢牢把握国际形势深层变动的规律和趋势。第二,把握中国在变动的国 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要以我为主,,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主动引导国际规则和国际格局向于我有利的方向发展。第三,把握中国在变动中的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角色,要以“和谐世界”理念为指导,运用国际法塑造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四、官方首次宣布中国的核心利益,为我国国际法发展聚焦了新方向
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明确宣布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我国有广阔的领土和辽阔的海洋,陆地边界2.2万多公里,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中国面临复杂多样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受到分裂势力和恐怖主义等威胁。我国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致力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通过协商对话增进信任、减少分歧、化解纠纷,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奉行睦邻友好的地区合作观,共同推动建设和谐亚洲,主张地区各国相互尊重、增进互信、求同存异,通过谈判对话和友好协商解决包括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在内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密切经贸往来和互利合作,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完善现有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对其他区域合作构想持开放态度,欢迎地区外国家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我国不谋求地区霸权和势力范围,不排挤任何国家,将始终秉承自强不息、开拓进取、开放包容、同舟共济的“亚洲精神”,永做亚洲其他国家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
但是。与我国有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邻国,一方面通过同我国发展经济贸易关系来谋求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依赖或借助与美国的军事结盟或其他安排来同我国争夺领土和海洋权益。如何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国际法来解决我国同邻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既是我国国际法研究面临的迫切课题,也是对我国国际法运用能力的重大挑战,我国国际法研究应关注我国运用国际法同周边各国积极开展睦邻友好合作的能力。
对此,我国国际法研究,不仅要解放思想,开拓视野,开展多学科多角度的协同合作,而且要向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善于运用国际法的发达国家)学习;我们不仅要习惯于遵守国际法和消极地接受国际法的约束。而且应充分利用国际法所提供的权利和自由,积极而有力地执行国际法所赋予我国的各种权力,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核心利益。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了国际法发展的新要求
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规定:“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鼓励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发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服务和技术出口。支持到境外合作开发国内短缺资源,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置换。鼓励企业利用国外智力资源,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设计中心。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实现国际化发展。健全对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条件。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对外投资的监管”。‘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战略举措。
当前,“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面临下列主要挑战:第一,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挑战:即面临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自然环境下开展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挑战;第二,风险评估与防范的挑战:即由于在如何构建一套对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劳工、环境生态、公共安全、法律、宗教、习惯与文化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以及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方面缺乏经验而面临能否可持续正常经营的挑战:第三,人才队伍的挑战:即缺乏熟悉国际商业运行规则,具有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进行有效沟通和整合各类资源、化解各类风险能力的人才队伍;第四,国家与企业支持体系的挑战:即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保障体系、服务体系等方面,以及企业自身在体制、机制以及人才保障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求;第五,面临不同的商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以及企业文化融合的挑战;第六,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危机的挑战:如2011年“阿拉伯之春”对我国企业在利比亚等地海外业务的严重影响。一言以蔽之,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充分有效及时地保护我国的海外利益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国海外利益的保护,主要依靠国际法和东道国法律,而不是本国法。因为,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即便是最强大的国家,非经他国同意,不得将本国法的适用超越本国管辖范围而强加于他国。
目前,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亟待更新,世界上正在探讨建立像WTO多边贸易协定那样的全球性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投资解决中心受理的投资纠纷案件已有两件与中国有关。我国既是吸引外资的大国,也正在日益成为对外输出资本的重要新兴经济体。因此,我国急需加强通过国际法来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和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六、我国国际法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上述发展,要求中国国际法学必须从介绍评述描述国际法学全球现状、发展前景和与中国相关的各种重大而紧迫的国际法课题,除了深入探讨当代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外,如何创造性学习、运用与发展国际法?如何在变动的国际法律秩序中更好地确定中国的国际角色,按照责任、权利、实力相一致的原则,发挥建设性作用?如何掌握围绕国际新秩序斗争的主动权,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秩序变革的主导能力?既不能满足于描述性地介绍评述国际法学说、国际法文件、国际法事件、国际纠纷,也不能简单地追求各种重大而紧迫的国际法热点问题的“点击率”,除了继续强化提高国际法学习能力与技巧外,我国国际法重心应转向全面系统地开展国际法运用能力(涉及人力资源、组织机构或制度结构等方面)的建设和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来,实现我国国际法从学习能力建设向运用能力建设的转变,为我国国际法进入创造能力的建设奠定基础!
(一)加强运用国际法能力建设
1、提高运用权威可靠的国际法材料的能力。《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常常被认为,不仅是为国际法院规定应适用的法律,而且也可视为是关于国际法渊源内容的一种权威性的说明和列举。国际法的各种渊源按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即条约和习惯:另一类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从来源来看,只有公法家学说是私人材料,其他却均为官方材料。国际法的根 本问题是效力,确定其效力的国际法材料主要是官方原始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法材料。因此,原始材料,尤其是记载现行国际法规则的官方原始材料是最权威最可靠的国际法材料。这就要求,我们在从事国际法研究、分析国际法问题、论证国际法观点时,应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把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放在首要地位,注重与国际法有关的国家实践,而不能主要引用国际法学术论文与著作或公法学家学说。
2、加强运用国际法解释规则的能力。国际法解释实质上涉及赋予法律文本和其他声明意义的过程,目的在于确定一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后果,其实际功能在于向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提供国际关系中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解释既是一个认知的过程又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一方面,解释旨在确定某种事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解释过程具有一定创造性。实际上,当代国际法解释主要是条约解释。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定,不仅是现行国际法律文件中系统完整的条约解释成文通则,而且被公认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因此,掌握并善于运用条约解释通则,就应该成为我国国际法研究人员的日用必需品。
据联合国秘书处统计,当今现行有效的国际多边公约有550多项,双边条约几十万件。我个人认为,其中对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大根本性影响的主要有四大国际公约。第一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三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我们应该对上述四大公约生效以来法律与实践及其演进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具体的实证研究,弄清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利于我国更有效地融入当代国际法律秩序,进而积极有力地推动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向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国家)和平发展的方向调整。在这方面,我国国际法研究人员应该重视并提高国际法解释的艺术与能力,尤其是研究上述四大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对条约解释通则的影响与发展,并根据条约解释通则评价这四大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实践。据认为,学习条约解释艺术的最好方法是研究各种国际法庭的解释实践。
3、提高我国通过国际多边机构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建立并通过国际多边机构来使国际法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其中尤其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
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联合国法律制度,不仅是一种政治性强并向世界开放和充满生机的国际法制度,而且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干与核心。
我国政府和平发展道路的对外方针政策明确要求中国,维护联合国在世界事务中的核心地位,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摒弃冷战思维和同盟对抗,通过多边合作维护共同安全,协力防止冲突和战争;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建立公平有效的共同安全机制;积极参与多边事务和全球性问题治理,承担相应国际义务,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我国不仅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而且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第三大成员,加强和扩大对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多边机构运用国际法的实践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我们对国际法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而且有利于加强我国通过多边机构维护我国在国际法的权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我国国际法,首先,应重视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加强对我国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例的研究,加深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与了解,减少甚至消除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排斥感和恐惧心理:应研究推动建立政府法律官员、律师、国际法专家学者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研讨国际争端的常规机制和网络平台,掌握多边争端解决规则与技巧,提高运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等解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法律争端的能力。其次,应研究提高参与修改国际旧规则和制定国际新规则的能力。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性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有权利也有能力直接参与2l世纪国际规则的制定,长期以来欧美制定规则我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应该而且必须予以改变。不仅如此,我国甚至可以把体现自身利益的国家政策与国内法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国际法规则,从而使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可以扩大到超出我国领域的国际范围。我国国际法应该,根据中国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关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与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坚持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探讨中国的具体谈判策略及其国内公私伙伴协调机制,提高我国参与制定国际新规则的能力与水平。加强我国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其他国际造法机构中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主导权的竞争。再次,应提高我国借助国际组织多边监督与实施国际法的能力,把相关国际条约赋予我国的法律权利转变为真实而具体的利益,借助国际组织的监督与执法机制,维护自己的国际权益。最后,我国国际法应该关注欧美、新兴经济国家和我国其他主要贸易伙伴通过国际多边机构运用国际法的政策与实践,不仅要批判它们滥用甚至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且要学习它们善于运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
4、大力推进国内民主法治进程,提高我国对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制度性影响力。国际法实践表明,一国对国际法的影响,除了国家实力、外交外,国内法治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编纂现存国际习惯和发展新国际法活动中,国际法委员会要求,联合国会员国政府提供有关法律、法令、司法裁决、条约和外交信件的案文,以便供其参考。有些国际公约基本上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内法律与实践的国际版,国际人权、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发展援助、世界贸易与投资等领域的国际公约,都能看到美国、欧盟相应法律与实践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可以说,国际法的美国化、欧洲化才是国际法的全球化的真实反映。
为了把体现自身利益的国家政策与国内法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国际法规则,我国必须提高国内法治水平,注重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加强国际法、外国法与比较法的研究,推进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研究,健全我国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为我国法治的国际化创造条件,积极对待国际法治对国内法治的正面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建设方面的制度性影响力。我国国际法,不仅应继续研究国际法与中国法的关系,超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元论、二元论与相互联系论,而应该努力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推动国际法的中国化,清醒、自信、坚定地推进中华王道文化的国际法实践对具有西方霸道文化基因的现行国际法的改造。使国际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使我国尽早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使我国在国际法律社会中尽快完成 新成员向核心成员的角色转变直至最终成为举世公认的建设和谐世界的领导者。
综上,我国要有敢于运用国际法的决心,勇于运用国际法的雄心,善于运用国际法的信心,要建立有利于运用国际法的国家制度能力。加强我国运用国际法的综合实力建设,特别是通过多边、双边和国内法等途径运用国际法的能力等的建设,应成为21世纪我国国际法的重中之重。
回顾总结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国家政策和国际形势都对我国国际法实践和国际法学的每一个方面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但是从60多年历史来看,与外部影响相比较,决定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命运的还是国家政策。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1999年联合国的《一个适用国际法的时代的战略:行动计划》,制定中国“21世纪国际法运用时代的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切实加强我国政府部门与法律人士运用国际法的能力。
(二)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
21世纪的中国与世界,需要真正有全球性视野和理论与制度创新的、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国际法学。时代需要我们对国际法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现实要求我们有效地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呼唤中国学者运用五千多年的文明与智慧为世界国际法学作贡献。
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不仅是中国几代国际法学者的梦想,而且是我国国际法发展和外交实践的现实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要总结中国的实践和经验”。中国国际法工作者必须进一步研究解决中国与世界在21世纪面临的各种国际法问题,为中国的外交实践和对外交往服务,为中国制定对外政策和外交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新贡献,还必须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服务于全世界和平发展的国际法体系而努力。
因此,我国国际法,不仅应该研究当前国际法总体形势、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问题,关注911以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新变化(包括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在利比亚政局变化中对“保护的责任”的第一次试验)和国际法的新疆域(深海远洋、极地、外空、网络),认真对待全球金融危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全球经济治理体制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法律智慧与制度设计方案,探求现行国际法律秩序改革之路;而且应该正确评价我国国际法现状、成就及存在问题,梳理我国国际法已经形成的有益的理论或实践做法,正视我国国际法服务于我国外交工作与法治建设的优势和不足,尽最大可能地发挥国际法的作用,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和核心利益,根据中国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构建新主权观、新安全观、新和平观、新发展观、新人权观、新正义观和新法治观,推动和谐世界理念法律化,扎实推进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进程,使国际法真正体现世界各大文明精华并成为维护全球社会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律资源和人类共同文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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