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野杂志_台湾问题为何久拖不决_75国际法视野中的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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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中的台湾问题;摘要: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国在外;关键词:中国台湾国际法先占联合公报;近日网上流传“2012敢动中国”排行,其中日本位;一、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一)先占的概念和含义;在传统国际法中,西方学者一直沿用罗马法中关于私有;(二)我国对台湾的先占;台湾早期住民中,大部分是从中国大陆直接或间接移居;①邵津主编:《国际法
国际法视野中的台湾问题
摘要: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国在外交中也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已成为大部分国家所共同认可的一个事实。在国际社会上,虽然还有部分国家违背历史潮流,否认一个中国,支持台独,但从国际法上看,台湾归属于中国的依据很多,其中包括传统国际法中的先占和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文件、国际组织决议,以及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建交公报。
关键词:中国 台湾 国际法 先占 联合公报
近日网上流传“2012敢动中国”排行,其中日本位于第一,美国被评为后台奖。这虽然只是网民们对于日本和美国不断在国际社会中对中国进行挑衅的一个调侃,但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一直以来都很敏感的台湾问题。台湾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但我认为台湾毋容置疑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一首歌很好地表述了台湾与中国的关系:“我们是东海捧出的珍珠一串,琉球是我的群弟我就是台湾。我胸中还氲氤着郑氏的英魂,精忠的赤血点染了我的家传。母亲,酷炎的夏日要晒死我了;赐我个号令,我还能背城一战。母亲!我要回来,母亲!”台湾属于中国不仅仅因为其与大陆在历史和文化上血脉相连,也不仅仅因为两者在地理位置上一衣带水,更因为有很多国际法上的依据表明,台湾是中国的。
一、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
(一)先占的概念和含义
在传统国际法中,西方学者一直沿用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来阐述国家变更领土的理论和规则,认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先占,也称占领,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先占是一种古老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最主要的方式,世界各国的领土大都来自于先占。先占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现代国际法承认各国过去依据先占规则所取得的领土主权的效力,在处理国家之间的领土归属争端时,国际法院大都是根据先占规则,来决定领土的归属。①②③
(二)我国对台湾的先占
台湾早期住民中,大部分是从中国大陆直接或间接移居而来的。1971年和1974年,两次在台南县左镇乡发现了迄今为止台湾最早的人类化石,被命名为“左镇人”。考古学家认为,“左镇人”是在3万年前从大陆到台湾的,与福建考古发现的“清流人”、“东山人”同属中国旧石器时代南部地区的晚期智人,有着共同的起源,都继承了中国直立人的一些特性。台湾早期住民中,还有少部属于尼格利陀人种的矮黑人和属于琉球人种的琅峤人。这些台湾早期住民是现今台湾少数民族的祖先。台湾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230年,当时三国吴王孙权派1万官兵到达“夷洲”(台湾),吴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留下了世界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邵津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
对台湾最早的记述。①隋唐时期(公元589—618年)称台湾为“流求”,隋王朝曾三次出师台湾,据史籍记载,610年(隋大业六年)汉族人民开始移居澎湖地区。到宋元时期(公元960—1368年),汉族人民在澎湖地区已有相当数量。汉人开拓澎湖以后,开始向台湾发展,带去了当时先进的生产技术,公元12世纪中叶,宋朝将澎湖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并派兵戌守。元朝也曾派兵前往台湾,元、明两朝政府在澎湖设巡检司,负责巡逻、查缉罪犯,并兼办盐课,明朝后期开拓的规模越来越大。在战乱和灾荒的年代,明朝政府的福建当局和郑芝龙集团曾经有组织地移民台湾。先占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设置行政机构,对所属土地实施有效管理。因此,这些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都足以表明,大陆与台湾联系十分紧密,台湾是中国人最早占领开发的,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历代王朝都在岛上实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虽然在历史上,台湾曾经被荷兰、日本等先后非法侵占, 但这些与我国长时间的占有相比不过是昙花一现,不能改变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事实。
二、主权原则决定台湾归属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中,主权是国定的最高权力,也是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其基本内容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对内表现为最高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但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者除外。或者说最高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在一个国家之内,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必须服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指挥和管辖。第二,对外表现为独立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即国家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国家的内外事务的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国家的制度、国家的形式,制定国家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此即国家行使主权的自主性和排他性。第三,反击侵略的自卫权。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其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利,既包括单独自卫的权利,也包括集体自卫的权利,还包括在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由此观之,台湾对内不拥有最高权,对外不拥有独立权,缺乏构成国家的核心要件——主权,因而台湾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只是中国这个主权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与此同时,主权具有永久性,因为它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基础的,只要国家存在,不论政治制度和掌权者如何变更,与国家相伴随的主权就永远存在。从国际法的角度讲,1949年中国人民通过革命推翻旧政府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后,通过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②也就是说,新中国的成立只是政府的更替,而不影响主权。因此,按照传统国际法关于一国因发生革命导致旧政府被推翻,新政府继承其一切权力和主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原“中华民国政府”所行使的全部主权, 其中包括对台湾省的主权在内,这完全符合关于国家与政府继承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将台湾代表驱逐出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卢继元、孙建光、刘洪娟:《国际法视野中的台湾问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9期。 ②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理论参考》2003年第12期。
国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在联合国及其一切机构的合法席位,这就很好地说明了新政府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相关条约证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法“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规定,条约是国家之间的约定,条约有效成立后即对于缔结条约的国家发生拘束效力。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一国不能援引其法律的规定作为其不履行这种义务的借口。即“国家作为一个条约的缔约国,在它们之间的关系,国内法律的规定不能优越于条约的规定。”
早在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一致同意的《开罗宣言》就作出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签订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规定,履行《开罗宣言》是日本投降的主要条件。由于后来苏联参加了《波茨坦公告》,并且日本于1945年9月2日无条件投降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因此《开罗宣言》的义务就成为四大盟国与日本共同遵守的国际义务。日本战败后,《开罗宣言》中的领土条款得到了履行。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接管了台湾的行政管理;10月26日,台湾被宣布为中国的一个省。这些国际会议都充分证明了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在1951年9月8日,美国与日本单独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但只字不提这些领土的归属问题。然而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在该和约上签字,朝鲜、蒙古、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等国也都曾发表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原因就在于该和约违反了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中关于“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 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的规定。因此,任何以该合约为依据认为中国对台湾不享有主权都是荒谬的,是与国际法相违背的。
1972年尼克松访华,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奠定了中美关系恢复和发展的原则基础。在《上海公报》中,美国方面重申:“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义。”在这里,虽然美国仍未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但美国第一次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打交道的正式文件中,正式承认中国只有一个,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979年1月1日发表的中美《建交公报》中,双方共同再次强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公报进一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美国的该立场在后来的《八一七公报》中也有所体现。这些条约说明,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因此,后来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等行为无疑是对中国主权的挑衅,是违背国际法中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看,台湾都没有独立于中国大陆的依据,即没有“两个中国”或是“一中一台”的依据,无论是在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上,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既是历史又是现实,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参考文献:
[1]阮国英:《“无主之地”与皇民化心态——从国际法看台湾问题》,《法学》1996年第3期。
[2]刘文宗:《从国际法论主权不可分割及台湾的法律地位》,《真理的追求》1999年第8期。
[3]刘景岚:《从法理和惯例看“台湾地位未定论”之荒谬》,《东北师大学报》 2004年第4期。
[4]苏明忠:《台湾不能成为独立国家的国际法理由》,《神州学人》2005年第5期。
[5]范宏云:《从国际法的承认理论与实践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
[6]周维珩:《由台湾问题谈国际法的承认问题》,《商情》2008年第4期。
[7]陈烁:《关于国家承认理论的认识》,《技术与市场》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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