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条文_wto反倾销协议_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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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
顾婷*
内容摘要:论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的目的在于明确WTO法对国际公法的依赖关系以及国际公法基本原理和原则对WTO法适用和研究的重要价值。除学者在理论层面认可WTO法的国际公法性质之外,实际适用WTO法的WTO组织内部也充分肯定WTO法的国际公法属性。WTO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的正确界定,将使WTO法研究呈现全新局面。关键词:WTO法国际公法法律性质
一、关于WTO法法律性质的争论
WTO法(WTOLaw)堪称当今世界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它是一个由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签署的一揽子协定以及根据这些协定所规定的若干原则、规则所组成的独立的、新型的法律体系。WTO法以贸易问题为规制对象,而长期以来,贸易法律体制都因为“技术性太强”、“属于私
〔1〕等原因,被认为是一个与国际公法无关的、特殊的、独立的体制。这种观点曾一度流行,以至的领域”
于早期的大多数的国际公法学家在其“纯粹的”公法著作中都很少论及国际贸易规则。WTO法的前身
〔2〕GATT法就被视作是一个独特的规则体系,长期难以归入国际法体系。而WTO法作为正式的国际
条约,仍被不少学者视为是一个与国际公法无关的制度,被放逐于国际公法领域之外。
(一)归结起来,否定WTO法国际公法属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WTO规则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公法规范
1996年,《美国国际法杂志》编委朱迪斯·贝诺女士在该刊物上撰文指出:“和之前的GATT规则
〔3〕一样,WTO规则在传统意义上完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WTO规则依赖于国家对它的自觉遵守。”
朱迪斯·贝诺认为,当违反WTO规则或不遵守WTO专家组对某成员不利的裁定时,不能指望会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参见[比]约斯特·鲍威林:《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如何联系》,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参见[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朔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3〕Bello,“TheWTODisputeSettlementUnderstanding:LessisMor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0,1996,p.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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