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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环境下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发布时间:2016-09-0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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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02, 30 (6) : 75- 81

Jou rnal of L anzhou U n iv. ( Social Sciences) . V o l 30 N o. 6 2002 P75- 81

In te rne t 环境下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于 飞
( 厦门大学 法

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内 容 摘 要: In ternet 的产生与发展给国际私法带来新的挑战。就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而言, 本文 认为, 在 In ternet 环境下: 结果的一致这一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较难实现; 个案的公正有可 能通过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而获得; 国际利益的保护是现实对国际私法提出的客观要求; 国际协 调与合作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经之途。 关 键 词: In ternet; 国际私法;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 D F 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2804 ( 2002) 0620075207

因特网, 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 In ternet 即互联网、

计算机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 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 产物, 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 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及管理非中心化等特点①。In ternet 的迅速发展及广泛运用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给各法学学科的研究带来新的课题, 国 际私法学也不例外。 互联网本来就是个新事物, 虽然各国目前都非常重视网络法律问题, 但 因为 In ternet 本身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各国的科技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传统又不尽相同, 大部分国家并无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规定, 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而网络交易方兴 未艾, “跨国”网上活动日益频繁, 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与 国际立法不可回避地要考虑到 In ternet 带来的挑战, 寻找应对措施。 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需 要, 国际私法应反映什么价值取向, 传统国际私法与现代国际私法追求的目标在网络环境下 能否实现、 如何实现, 正是本文欲探讨的问题。 ( 一) 结果的一致——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在 In ternet 环境下实现的难度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的确定性、 可预见性与一致性。 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成文法规 定硬性的冲突规范来达到此目的, 英美法系传统国际私法则采用 “单点要素”方法, 即在解 决涉外民事案件时, 法院应当首先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识别, 然后再根据一个确定的连结点把 案件同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域连接起来, 并适用该地的法律, 以达到不论该案件在何国法院审 理都会适用同一法域的法律, 从而使判决结果趋于一致的目的。 在传统国际私法看来, 只要 被审案件的性质确定, 连结点落实, 所被指向援用的某国实体法就自动对该案件发生效力②。
Ξ 收稿日期: 2001210217.

Ξ

作者简介: 于飞 ( 19622) , 女, 陕西佳县人, 副教授, 博士生, 从事国际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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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最重要的是连结点的确定, 找到连结点, 法律适用问题 也就迎刃而解。传统国际私法采用的连结点多为僵硬、封闭的客观性连结点, 如国籍、住所、 物之所在地、 法院地等, 这些连结点往往与一定的地理位置或曰 “物理空间”有关, 具有单 一性、确定性, 但它只适合运用于以客观存在为特征的“物理空间” 。在 In ternet 这一虚拟空 间, 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性。 互联网将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成千上万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 一起, 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的有型界限, “跨国”交易变得极为容易, 用户只要在计 算机上轻轻敲击几下就可自由地相互访问、 交流、 共享信息、 开展跨国商业活动, 各国家与 地区都可能与一定的网上活动发生联系, 要确定该活动的具体地理位置将十分困难。 这时的 连结点所体现的已不是单一性与确定性, 而是复杂性与变动性。 因此, 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 取向不适合网络环境的客观需要, 如果在 In ternet 法律冲突案件中一味坚持结果的确定性、 可 预见性与一致性, 可能是徒劳的。 ( 二) 个案的公正——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有可能在 In ternet 环境中实现实体法上的公正 ( 传统国际私法根据地域性连结点确定准据法的方法可以实现 “冲突法上的公正” conflict
20 ~ ju st ice ) , 这种传统价值取向受到美国现代国际私法学者的批判。 世纪 50 60 年代, 美国国

际私法领域掀起一场“革命” 学者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猛烈地抨击, 他们 , 不再把追求判决结果的确定性、 可预见性与一致性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 他们认为, 这个目 的不仅不能实现, 反而阻碍了具体案件的公正解决, 最终将影响整个社会公正的实现。 他们 所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个案公正, 要求用开放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代替僵硬封闭的法律选择 方法, 强调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考虑国家政策与利益, 考虑法律适用的结果。 最具代表性的 学说如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莱弗拉尔的“较好的法律规则说”等。卡弗斯认为, 传统 , 的法律选择是 “管辖权选择” 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 而代之以 “结果选 , 择”的方法。 如何进行结果选择, 他提出了两条标准: 一是要对当事人公正; 二是要符合一 定的社会目的。 莱弗拉尔认为, 适用较好的法律规则可实现追求具体案件中的正义和保护当 事人公正的期望。 实践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都程度不同地重 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用比较灵活的方法来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公正。 例如主观性冲突规范的 采用。 主观性冲突规范即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选择或法院法官的主观意志来确定准据法的 规范, 其基本连结因素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③。 In ternet 法律关系可以适用当 事人意思自治原则。In ternet 的法律特征之一是管理的非中心化。 它是由无数台计算机相互连 接、相互支持而成的网络, 每一台计算机都可以作为其他计算机的服务器 ( server ) , 网络空 间没有中心, 没有集权, 机器之间地位平等。 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 地管理 In ternet, 对其管理和控制只能通过高度自治来实现。因为 In ternet 是一个高度自治的 网络空间, 用户自主选择是开展网上活动的前提。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显示出其重要性。 从 本身结构来看, In ternet 是由无数个局域网连结起来的“网络的网络” 。较小的网络如果要进 入较大的网络, 就必须接受其预先设定的条件。同时, 用户在网上随时可看到“如果你同意, 请按这里” 的提示栏, 点击提示栏的行为就构成一种合意, 表明接受其要约; 而在要约中, 可 能就包含了法律选择条款④。 由于网络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主要适用于网络合同关系中。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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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意思自治不应是绝对的,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应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 网络消费 合同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 各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往往是强制性规范, 一般不能通过 当事人意思自治来排除其适用的, 例如 1979 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41 条、 1989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120 条、 1994 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 ( 第十卷为国际私 法) 第 3117 条、 1997 年《列支敦士登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第 45 条都规定在涉及该国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 任何对消费者不利的法律选择无效。 1980 年罗马《关于合同义务法 律适用公约》第 3 条规定, 消费合同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国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给予消费者的保护。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及美国法学会为适应网络交易 ( 需要, 于 1999 年专门制定的 《统一计算机资讯交易法案》T he U n ifo rm Com p u ter Info rm a t ion T ran sact ion A CT , U C ITA ) 在涉及“消费者交易” ( con sum er t ran sact ion ) 时, 也明确确立 这一意思自治的例外原则⑤。其次, 各国国际私法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公共秩序保留 制度同样适用于互联网法律关系, In ternet 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若违反法院地 国的公共秩序, 则法院地国可以拒绝这种选择。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种主观性连结因素, 只不过这种主观选择权在于法官而不归当事 人。 该原则可使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充分考虑各种连结因素的重要性, 有利于软化传统 的硬性连结点, 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因此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所采用。 适用最密 切联系原则的关键是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对此,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特征性履行”方法, 美 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首先规定法院应该遵循的七个原则, 同时列举了确定特定问题最密 切联系地应考虑的连结因素, 要求法官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 注重连结点的质量而不是 数量。 传统国际私法中, 以地域为连结点的法律选择一般仅限于在与案件有关的几个国家法 律中进行, 法官要考虑的连结点的数量相当有限, 相对而言较易确定哪一个国家有更为密切 的联系, 所以, “特征性履行” 理论是一个较好地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但是, In ternet 使 国际交往变得极为方便, 只要在计算机上敲击几下就可以形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影响 范围是如此之广, 面向任何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可能与有关的网上活动发生联系, 但联系的密切程度却难以衡量, 这时单纯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会使法官无所适从, 从而使该 原则的灵活性优势走向另一极端, 使其成为法院适用本国法的借口或者造成无法可依的局 面⑥。 In ternet 案件中如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能否根据“特征性履行”来确定有关互联网 案件的最密切联系地, 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⑦。 笔者以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 大陆法系的方法与英美法系的方法并不是绝然对立的, “特 征性履行” 中也包含着质的分析因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 In ternet 案件中不一定显得那样无能 为力。 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 In ternet 法律冲突尤其应该要求法官注重连接点的质量, 要 对各种连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作出质的分析。 从质的规定性考虑, 认为网络空间的法律适 用将取决于对 ISP ( 网络服务商) 的选择从理论上讲有其合理性。因为, 在互联网法律关系中, 最容易确定的就是当事人属于哪一个 ISP 的用户, 用户在选择该 ISP 之时, 即将制定规则和 选择法律的权利委托给 ISP, 他选择 ISP 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接受了有关国家的法律的适用。 ISP 所扮演的不仅是网络的服务者, 而且是组织者、管理者的角色, 就某具体 In ternet 案件而 言,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无疑是当事人双方的 ISP ⑧。诚然, 网络空间有其特殊性, 但无 论如何, In ternet 都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而孤立存在, 网络商务活动仍以现实世界商务活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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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在现实世界的商务活动中, 对于双务合同, 根据 “特征性履行”理论, 大多认为非支 付金钱方即卖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特征。参照“特征性履行” , 有一些 In ternet 案件可以 说 考虑适用卖方 ISP 的住所地法律或该 ISP 自己所选择适用的法律。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 时, 将当事人的 ISP 住所地或 ISP 的选择作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新的连结因素, 不仅符 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内涵, 充分体现最密切原则的特性, 且由于最初的选择权在网络 用户手中, 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后果, 实现个案的公正。 ( 三) 利益的保护——从国内利益优先到国际利益保护是 In ternet 环境对国际私法提出的 客观要求 利益保护的理论渊源首推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提出的学说是以国家利益为基 础的。 柯里认为, 任何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用来体现政府政策的, 所以该国在适用其法律规 范方面就存在着政府利益。 柯里首先强调的是法院地的利益, 法院地国的政府利益享有优先 权, 为此, 首先应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只有法院地不存在利益时, 才会考虑其他国家的政府 利益。 “政府利益分析说”实际上成为一国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但柯里的理论终究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国际私法的实质。 国际私法要处理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这种法 律冲突的背后, 却存在着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实践中, 法院总是首先要分析案件中法院地 国有什么政策需要贯彻, 有什么重大利益需要保护, 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国家 有政策上的利益, 则总是倾向于适用自己的法律⑨。如前所述, 由于 In ternet 具有管理非中心 化的特点, 没有任何国家能有效控制它, In ternet 具有高度自治性, 协调其内部关系的是大量 的自治性规则, 在网络空间不大可能推行一国的国家政策, 难以实现某个国家和地区的利益, 这个空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利益。 因而, 互联网法律关系中也难以实现 柯里的以内国为本位的一国政府利益。 实际上, 柯里之后美国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在政府利益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 如冯?迈伦 和特劳特曼的 “功用分析说” 克雷默的 “政策选择规则说” 冯?迈伦和特劳特曼也赞同柯 、 。 里学说中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个法域的利益上的观点, 但他们并没有直接沿用柯里的理论, 而 是通过权衡几个法域的利益并提出解决真实冲突的方法来扩展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 他们认 为, 如果在受理的真实冲突案件中只有一个有关法域与该案件具有利益或主导性厉害关系, 则 应适用该法域的法律, 如果法院无从发现有关法域中何者具有主导性利益时, 法院不应当去 适用法院地法, 而应当考虑一种所有具有利益关系的法域之间的“共同多边政策” 即权衡所 ,
κ 有具有利益关系的法域之间相互冲突的政策, 从多个法域的共同政策出发来解决真实冲突β 。 克雷默倡导的“政策选择说”主张应寻找各州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政策”或“优先政策” 并 , λ β 将之具体化, 制定成各种相应的冲突规则 。可以看出, 冯?迈伦等的理论跳出了柯里优先考 虑法院地国家利益的羁绊, 试图考虑多州或多国政策, 试图从多州或多国利益来决定法律的 选择。 欧洲大陆如克格尔在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异同、 研究了美国冲突

法学说的基础上, 提出 “利益论”的学说, 主张国际私法不仅应研究国家利益, 同时还要研 ? 究国际的利益, 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 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β 。 不可否认各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首先考虑的是本国利益。 从柯里的 “政府利益分析 说”到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无不以本国利益为优先, 强调若国家对于适用本国法律处 ν β 理涉外案件有利益则应适用本国法律。 “然而似乎难以否认法律冲突涉及国际秩序”。 In t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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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 法律关系具有全球性, 互联网法律冲突更要涉及国际秩序, 更要注重国际利益的保护。我

们知道, In ternet 是由用户、服务器、局域网、广域网等相互联结而成的网络, 是当今世界规 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 是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
ο 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β 。互联网的相互 依赖性非常之大, 只要其中的一部分出了问题, 整个网络都不能与之连接, 这必将降低 In ter2 net 的价值, 影响其功能。作为信息时代象征的 In ternet 的发展关系到的是全人类的利益, 因 此, 在 In ternet 关系中不能单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 而要从国际利益出发, 即从维护世界和 平, 促进全球社会经济发展, 谋求整个人类文明进步出发, 探求一些所有具有利益关系的国

家之间的“共同多边政策”或各国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政策” 以保护全人类利益。如果说国 , 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已开始由保护国家利益向重视国际利益转变的话, 那么, In ternet 环境中的 国际私法, 更应从国家利益的优先向国际利益的保护转变。In ternet 立法模式所依据的价值准 则应突破传统的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的观念, 转而寻求整个国际社会利益与不同国家利益之 π 间的平衡β , 并强调保护国际利益。 ( 四) 国际的合作与协调是 In ternet 环境下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经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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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看问题, 任何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无不根植于社会历史之中, 是其所处时代政治、 经 济、社会条件的综合反映。正如弗里德曼所说: “每个法律变化都是特定的历史事件, 社会力 θ 量、历史和变化不断对法律制度起作用, 改变法律规则, 或延缓、塑造或是缓和变化。 β 国际 ” 私法也是如此, 每一次大的社会变革特别是经济技术的发展与变革都会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 因此, 直到 20 世纪下半叶特别是 60 年代以后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有了显著发展, 国际私法 有了广阔的“用武之地”也就不足为奇, 这是科技不断进步、交通日趋发达、经济飞速发展、 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广泛的必然结果。历史已进入 21 世纪, 当今时代, 国际社会政治、经济 形势已发生许多重大变化。 政治方面, 世界局势进一步缓和。 冷战结束后, 国际社会出现了政治、 经济新格局, 各 主权者追求新的政治、 经济秩序, 主权平等、 尊重他国主权原则得到了普遍承认, 国际上强 调协商与对话, 国家间意识形态的尖锐对立渐趋缓和, 各国更为重视经济发展, 经济利益成 ρ 为各主权者决策取向的核心目标β 。为了共同的目标, 各国之间有合作的必要, 较为稳定的国 际环境, 奠定了合作的政治基础。 经济方面, 经济全球化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趋势。 全球化使各国经济互补性和依赖性越 来越强,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更使国际空间日趋狭窄, 国家之间随时随地可以进行接触, 民商 事交往的数量与速度都无以计数, 交往中一方面造成民事主体间的高度依赖性, 这种依赖性 使每一方主体的利益转化为他方主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 国际经济贸易在一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一个国家的利益不再是具体交易中狭隘的、 短暂的个体利益, 国 σ 家所须考虑的是长远的、 整体的利益β 。 文化方面, 现代法哲学, 尤其是西方法哲学, 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深远。 西方法哲学 的共同发展趋势是重视法的社会化及社会效益。 如社会法学派的代表庞德认为, 正义意味着 对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 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相互冲突的利益; 他公 τ 开批判“机械主义法学” 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β 。20 世纪 50 60 年代兴起的美国国际 , ~ 私法革命, 就深受庞德理论的影响。 除西方法哲学的影响, 法律文化的交流增进了各国对不

同法的认识和理解, 人们的思考不再只局限于自己的法律制度, 而是注重吸取全人类的文明 成果, 站在新的高度来思考法律问题, 考虑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 以上变化必然导致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己任的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 传统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主要是由国内立法与司法来维护, 但单纯的国内法已不能适应不 断发展的 In ternet 环境的需要, 难以有效及时解决 In ternet 法律冲突问题。 合作与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基本主题, 发展是目标, 合作既是基础又是手段。 In ternet 法律问题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全球性或国际性, 互联网本身就是国际合作的产物, 它体现的是 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需求, 它的健康发展同样也有赖于国际的协调与合作, 最好的方法就 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 这样, 若干国际私法规则由于订立国际公约的结果, 成为几国所共
κ 有的规则, 缔约国负有把它们所同意的规则付之实施的义务χ 。 ο 辖权规则的影响交流了意见χ 。

现在, 各国已逐渐认识到, 仅仅靠一国的力量难以解决复杂的虚拟空间问题, 在此问题上

已出现某种程度的国际合作的趋势。 这些合作或者通过订立条约方式协调各国立场, 确定各 国网络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 如欧洲议会于 1999 年和 2000 年分别通过《电子签名指令》与 《电子商务指令》 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 构成了欧盟国家 ,
λ 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χ ; 或者采用“示范法”方式向各国推荐示范性法律文本, 希望各

国以此为蓝本制定自己的法律, 如 1996 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 。此 ( 外, 亚太经合组织 (A PEC ) 1998 年部长会议拟订了 “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行动蓝图”A PEC
? χ B luep rin t fo r A ct ion on E lect ron ic Comm erce ) , 经合组织 (O ECD ) 也开始一项比较法研究, ν 以确定对互联网上非法内容的管制, 法国已为经合组织起草了一份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文件χ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以促进国际私法规范的进步和统一为其宗旨, 在国际法律统一化运动中

取得丰硕成果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为了与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相适应, 把研究重点

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领域转向商法领域。 互联网上的民商事交易活动给国际私法带来的许多新

问题, 同样引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高度重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起草《民商事管辖权和 外国判决公约》时, 于 2000 年 3 月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专门召开“电子商务管辖权”工作组

会议, 与会代表主要就电子商务对商务合同、 消费者合同、 侵权及分支机构、 经济活动等管 虽然有关 In ternet 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 但是, 可以预见, 随着网络经济的 发展, 与 In ternet 有关的国际私法问题将会越来越多, 国际协调与合作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

水平将会不断提高。 惟有如此, 才能更顺利地解决 In ternet 法律冲突, 更有效地保护国际利 益, 更积极地促进国际私法的发展。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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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⑧β 王德全. In ternet 与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 [A ]. 知识产权文丛, 第 1 卷 [C ]. 北京: 中国政 π 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26. 233. 277. 281. ②β 邓正来. 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7. 29. 224. κ 出版社, 2000. 25. ④李臣. 略论对传统冲突法的挑战 [J ]. 法学, 1999 ( 11). ③韩德培. 晚近代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 [A ].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 2000) [C ]. 北京: 法律

Abstract: T he pop u la rity of the In ternet b ring s abou t fresh cha llenges to the p riva te in terna 2 t iona l law. A s fo r the va lues defin it ion, the unan i ity of resu lt s, w h ich w a s heretofo re the m so le criterion, is no longer ach ievab le, and a certa in ex ten t of flex ib ility in the cho ice of law va te in terna t iona l law ob ject ively dem and s the p ro tect ion of the in terest s of in terna t iona l comm un it ies and con sequen t ly en su res effect ive in terna t iona l coo rd ina t ion and coop era t ion. Key words: the In ternet; p riva te in terna t iona l law ; va lues defin it ion in sp ecific ca ses w ill be ap t to m ake fo r ju st ice. T h au tho r fu rther dem on st ra tes tha t the p ri2 ( 责任编辑: 徐 实) 81

⑤χ 万以娴.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178. 39. ? ⑨李双元. 国际私法 ( 冲突法篇) [M ].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6. 156. ? β 韩德培. 国际私法新论 [M ].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76. λ χ 郑成思. 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J ]. 法学, 2000 ( 12). 出版社, 2001. 64. ο β 张楚. 电子商务法初论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6. ν χ 程卫东. 论电子空间中的国家管辖权 [J ]. 江苏社会科学, 1999 ( 2). σ β 程卫东. 交往利益与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J ]. 南京社会科学, 1998 ( 7). κ χ ( 英) 沃尔夫. 国际私法 [M ]. 李浩培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8. 32.

⑥⑦肖永平等. 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J ]. 中国社会科学, 2001 ( 1). λ β 徐崇利. 冲突规则的回归——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发展趋向 [J ]. 法学评论, 2000 ( 5). θ β ( 美) 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 [M ]. 李琼英等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340. ρ β 李双元. 世纪之交对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再考察 [J ].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 ( 3). τ β 吕世伦. 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 [M ].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212.

ν β ( 法) 巴蒂福尔, 拉加德. 国际私法 [M ]. 陈洪武等译. 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89. 365.

ο χ 田妮. 面向 21 世纪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A ].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 2001) [C ]. 北京: 法律

Va lues D ef in ition of Pr iva te In terna tiona l Law in the m il ieu of the In ternet
YU F ei
(Schoo l of L aw , X iam en U n iversity, X iam en, 361005, Ch 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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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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