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国际法论文
本文关键词: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您现在的位置:上海论文网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
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
发布时间:2013-02-04 点击次数:次
一、多样化: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以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源头,经过漫长演变后,20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个庞大而又具有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它经历了若干从“一”到“多”的变化过程。
(一)多样化的表现1.国际法部门不断增多近代国际法以国家间的政治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主要涉及领土主权、外交关系、战争与和平法等问题。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扩展到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法律关系等国际关系的其他领域,其规范所及上至外层空间,下达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国际法的规则、规章和制度呈现出部门化或领域化的发展趋势。曾经似乎受“一般国际法”管辖的事项,现在已经成为空间法、极地法、原子能法、环境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贸易法、金融法、投资法、产品责任法、劳工法、旅游法、组织法、发展法、刑法等高度专门化的法律所管辖的领域,并在其独有的领域各有自己的原则和机构,形成了一个个新的独立的国际法部门。与此同时,传统的国际法部门在新的条件下也有了显著的发展。例如,海洋法是一个古老的部门,现在已从过去的海面法规延伸到了海底制度,,在深海资源、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领海范围、远洋捕鱼等方面,都有了很多新规定。这些不同的国际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相互独立,自成一体。它们的产生与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扩展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是国际法多样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2.区域性造法活动渐趋活跃“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的性质。”但是,由于国家之间在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可能存在的巨大差异,加上国际法上国际人格者的数目不断增加和国际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能被整个国际社会公认并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普遍性规范毕竟是有限的。《联合国宪章》第8章承认在适当领域内区域安排的重要性,表明国家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必要在区域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调整,可能有必要制订关于特殊利益和情势的特殊的国际法规范。因此,现代国际法在发展普遍性规范的同时,并不排斥基于区域共同利益而制订特殊的国际法规范,相反,区域性的造法活动有助于国际法作为普遍性法律总体的发展。在这种背〔2〕有关该问题的探讨
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景下,美洲国际法、欧洲国际法,非洲国际法以及阿拉伯国家联盟法、东盟法等一些区域或次区域国际法相继产生,从而为各区域或次区域内的国家间合作与和平稳定提供了比普遍性国际法规范更为发达的法律形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自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坎昆会议失败以后,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全球,各种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核心的、可能超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规定义务的区域贸易协定,突破传统的“疆域相邻”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间纷纷签订,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体制之外形成了一个区域贸易协定网络。
3.国际法主体多重扩展近代国际法以国家间体制为基础,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上惟一的法律人格者,关心的主要是国家间的管辖权划分与和平共存,通过作为国家间关系产物的习惯、条约和仲裁裁决等,形成调整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法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被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
但是,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尤其是20世纪以来,各种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迅速发展,并在实践中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参与各种法律关系,成为与其成员国相区别的国际法律人格者。于是,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彼此之间的关系开始进人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并由此形成新的国际法律秩序。与此同时,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国家与个人、国际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被纳人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并由此形成了国际人权法等新的国际法部门。
上一篇: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下一篇: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相关内容
本文关键词: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0813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108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