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适用独立交易原则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4 06:10
本文关键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适用独立交易原则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国际税收领域,转让定价历来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追究跨国公司频繁进行转让定价的根源,税负固然是其最初的动机,也是最为重要的动机,但税收考量并不是跨国公司,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原因,“内部化”也越来越成为其主要考量因素,目的是实现其商业战略目标,优化其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最终在商业竞争中维持其垄断优势。独立交易原则已被主要的发达国际及大多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成为税收机关在考察跨国转让定价是否合规的黄金标准。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标的,由于无形资产自身的内在属性,特别是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其适用传统独立交易原则极其困难或失准,也使其越来越成为跨国纳税人青睐的高效又隐蔽的避税方式。税收机关面对新环境下的征税劣势(跨国企业在无形资产跨国交易中往往具有“事先认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采取“事后调节”来应对纳税人的这种“事先认识”,弥补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税收利益损失,具体来说,就是在牵涉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中,税务机关若认为关联交易事先安排与之后的交易实质不符,,则可对其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根据其认定的经济实质和各方实际作出的贡献和承担的风险,对关联交易进行商业重构交易,并在此基础上来确定相关方应获得的正常交易回报,即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基础交易的经济实质来进行相关交易推定:重新确认关于价值回报合同条款。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单边主义做法并未受到OECD的认可。国际经合组织认为,当评估对象为价值高度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时,应当遵从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的做法,即税务当局的做法应当与独立企业的方法相一致,。另一方面,虽然在一些国家税收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收益再进行事后调整,但同时也存在若干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安全港”,若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便无后顾之忧。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常交易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已不适用,而应将此取代为全球公式法,但由于国家在利益上的倾斜性,很难在“适用公式”上达成一致,但是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并不能简单武断地否定全球公式法的应用前景。中国方面,现今仍是以一揽子的方式对转让定价进行立法规定,没有专门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立法。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我国也应与时俱进,参照美国和OECD等国际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关键词】:无形资产 转让定价 正常交易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导言10-13
- 第一章 转让定价制度的一般理论13-19
- 第一节 关联企业概念界定13-15
- 一、 关联企业定义13-14
- 二、 关联企业考量因素14-15
- 第二节 转让定价界定及基础分析15-19
- 一、 转让定价的理论基础16-17
- 二、 转让定价的经济基础17-19
- 第二章 独立交易原则制度解析19-31
- 第一节 独立交易原则起源19-20
- 第二节 独立交易原则界定20-22
- 第三节 独立交易原则的理论依据22-24
- 一、 暗含前提:相关市场22
- 二、 基础假设:经济学上“理性人”22-23
- 三、 判定标准:正常交易价格23-24
- 第四节 正常交易原则的具体运用——转让定价方法24-28
- 一、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4-25
- 二、 再销售价格法25
- 三、 成本加成法25-26
- 四、 交易净利润法26-27
- 五、 利润分割法27-28
- 第五节 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核心:可比性分析28-31
- 一、 交易标的特性:首要着眼点28-29
- 二、 交易方的功能和风险: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29-31
- 第三章 无形资产之于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考虑31-49
- 第一节 无形资产界定31-32
-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分类32-33
-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适用独立交易原则的困难33-36
- 一、 可比性缺失33-35
- 二、 不确定性35-36
- 第四节 对应措施:“事后调节”36-44
- 一、 “事后调节”及定期调整制度36-37
- 二、 事后调节的核心——“实质重于形式”分析37-38
- 三、 事后调节案例:葛兰素史克案38-40
- 四、 OECD 的态度40-42
- 五、 事后调节的安全港(Safe Harbor)——正常交易值域(Arms Length Range)42-44
- 第五节 全球公式法的挑战44-46
- 一、 何为全球公式法44-45
- 二、 全球公式法的不足45-46
- 三、 公平交易原则与全球公式法的选择46
- 第六节 中国现状:立法不完善,可比交易缺乏46-48
- 一、 制度层面:立法不完善47
- 二、 实践层面:缺乏高质量可比交易47-48
- 第七节 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完善建议48-49
- 一、 明晰无形资产界定,单独规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48
- 二、 引入“事后调节”,辅之“正常交易值域”48-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2-53
- 后记53-5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彭扬;肖红波;吴晓燕;;从无形资产受益角度透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共赢之道[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1期
2 廖益新;;从Glaxo案看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问题[J];法学家;2010年01期
3 张同青;杨洁;;国外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研究[J];涉外税务;2008年01期
本文编号:108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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