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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证据链构造

发布时间:2024-07-10 20:50
  传统上,对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我国学界通常以历史证据和地图证据主张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缺乏结合证据规则进行的论证。在论证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时,应当对证据主张的逻辑与证据链构造逻辑予以区分,并可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确立"历史证据/相关条约"作为论证钓鱼岛归属中国的逻辑进路,辅之以其他层级关键证据,赋予其决定性分量,以构造出拥有钓鱼岛主权层级结构分明、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链,历史证据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共同确证了钓鱼岛主权回归中国,构筑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中国所有的总证据链的第一子证据链;中国对钓鱼岛进行有效管辖及其相关证据构成第二子证据链;中国、日本和第三方证明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地图等证据,构成第三子证据链。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司法实践的论证逻辑
二、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证据链构建的应然逻辑
三、“历史证据/条约”子证据链的构造
    (一)历史证据与《马关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处于第一子证据链中第一证据环
        1.历史证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
        2.《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证钓鱼岛主权割让后回归中国
    (二)《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处于第一子证据链中第二证据环
    (三)“分岛方案”处于第一子证据链中第三证据环
四、有效管辖及其他相关子证据链的构造
    (一)近代以来行政管辖证据处于第二子证据链中第一证据环
    (二)战后我国的政府声明、立法措施、巡航等证据处于第二子证据链中第二证据环
五、地图子证据链的构造
    (一)我国官方出版的地图处于第三子证据链中第一证据环
    (二)日本官方绘制的地图处于第三子证据链中第二证据环
    (三)第三方绘制的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地图处于第三子证据链第三证据环
    (四)私人绘制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地图处于第三子证据链第四证据环
六、结论



本文编号:40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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