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之解决
发布时间:2017-10-25 15:36
本文关键词: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之解决
【摘要】:本文研究的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解决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大问题:一、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内容概述;二、当前争端解决的国内机制与国际机制;三、我国的争端解决现状及完善。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的内容概述实质上解决的是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是什么的问题。阐明这一问题是探析争端解决方式的开端。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是发生在公约缔约国之间,围绕符合公约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的争端。争端主体主体只能为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客体则为公约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类争端不同于其他国际争端,其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受地缘性因素影响,这也为划分此类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提供了依据。随着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程度的深入,争端日益增多,从乐高玩具命名到雅达公司“土著人“产品案,从“玛卡纯”争端到美国和印度的巴斯马蒂香米之争,其不仅在数量上不断上升,涉及的领域也愈加广泛。然而,针对这一争端现状,联合国方面尚未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和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致使争端目前主要依赖国内调解或诉讼机制加以解决。国内的争端解决机制虽有效,但机遇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的调解结果或判决难以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置身于一国国内的调解机构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难免有失偏颇,无法做到真正的公正与中立。因此,联合国应当鼓励当事国采取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以国际机制解决争端。但其前提是联合国为外交手段或法律手段的应用提供了便利,例如提供调停人员名单、设立调查委员会或者建立特别法院、特别仲裁庭专门解决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国际机制相比国内机制,更具权威性,也更加公正,因此以联合国作为中立机构能够使争端得到更好的解决。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也曾作为争端当事国与他国产生过争端,例如中国和韩国之间的端午节之争,中国和蒙古之间的蒙古长调潜在争端等。在解决上述争端时,我国主要依赖于联合国公约的认定和规范,尚未运用过外交手段或法律手段解决争端。针对我国争端解决的现状,我国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完善我国争端解决制度。一方面,我国应当建立起从国家到地方的争端解决法律法规,为国家级、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的解决做好铺垫。另一方面,熟悉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实际应用,同时提请联合国制定争端解决地权威性文件,统一争端解决的标准和流程,设立专门争端解决机构,为我国日后可能发生的更多争端提供解决场所。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1
【目录】:
- 致谢3-4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前言9-11
- 一、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概述11-20
- (一) 争端主体与客体11-18
- 1. 争端主体11-12
- 2. 争端客体12-18
- (二) 争端特殊性18-20
- (三) 小结20
- 二、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及争端解决现状20-23
- (一) 争端现状20-21
- (二) 争端解决现状21-22
- (三) 小结22-23
- 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解决的外交手段23-28
- (一) 谈判和协商23-25
- (二) 斡旋和调停25-26
- (三) 调查和和解26-28
- (四) 小结28
- 四、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解决的法律手段28-37
- (一) 国际诉讼机制29-33
- 1. 国际法院诉讼制度29-31
- 2. 特别法庭诉讼制度31-33
- (二) 国际仲裁机制33-37
- 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制度33-36
- 2. 特别仲裁庭仲裁制度36-37
- (三) 小结37
- 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争端解决制度37-39
- (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端解决现状37-38
- (二) 争端解决制度的完善38-39
- (三) 小结39
- 结论39-41
- 参考文献41-44
- 附录44-45
本文编号:109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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