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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1 06:16

  本文关键词: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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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60年代,欧洲国际私法理论表现出国际私法规则刚性化趋势,其中“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理论成为该趋势的主导。我国国际私法立法顺应现实的需要,在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首次引入“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使得该制度成为我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重要一元。然而,纵观我国的司法实践,比较立法出台前后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仍存在难以识别“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加之我国立法初期有强烈的国家单边主义倾向及法律用语的不规范,使得我国对该制度的法律适用出现无中生有、偷换法律概念的乱象。本文为厘清上述问题,以“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理论发展、定义、性质为基础,重点阐述“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单边冲突规范、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的关系,比较中不仅肯定“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独立存在的价值,更突出反映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详细介绍法院地国、准据法国、第三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及其适用,以期立足于我国特殊情况,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本文力图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解决“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难识别问题,提出较为行之有效的识别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方案——以自我限定规范、法律用语作为辅助方法,以公益要素为核心要件,综合识别。此外,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范围,文章试图结合立法、司法实践,对已列明内容的合理性及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最后,有关第三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可通过我国法律中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去间接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但建议有关司法实践成熟前,应谨慎扩及外国强制性规定。
【关键词】: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识别 法律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


本文编号:112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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