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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3 18:04

  本文关键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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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包含了大量区别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的特殊承诺,包括“超GATT”义务的承诺和“负GATT”权利的承诺。中国在违反上述两类特殊承诺时可能会引发GATT第20条于《入世议定书》适用性的争议。 WTO实践中,涉及GATT第20条于《入世议定书》适用性争议的案件主要有两个:第一,“中国音像制品案”(WT/DS363)。此案中,上诉机构裁决GATT第20条适用于《入世议定书》第5.1条。第二,“原材料案”(WT/DS394,WT/DS395,WT/DS398)。该案中,上诉机构裁决GATT第20条不适用于《入世议定书》第11.3条,但上诉机构的分析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有待商榷。 综合WTO实践和学理探讨,分析GATT第20条于《入世议定书》的适用性应该采取三个步骤:第一,辨明争议措施所违反的承诺是否是“超GATT义务”的承诺或“负GATT权利”的承诺;第二,分析《入世议定书》的条款中是否包含纳入GATT第20条的措辞;第三,如果《入世议定书》的条款缺少纳入GATT第20条的措辞,分析者应综合地使用除文义解释以外的其它条约解释方法,尤其上下文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对条款的含义进行分析。 争端解决机构在进行条约解释的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入世议定书》的特殊性,在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GATT第20条不适用于《入世议定书》的情况下,,倾向于作出肯定适用性的裁决。这样做具有两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一,鼓励成员采取良性的贸易措施;第二,削减由入世谈判中不对等的谈判地位所造成的不公平。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郭文利;;论GATT1994第20条对我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J];国际经贸探索;2010年11期

2 王毅;;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J];法学研究;2009年05期



本文编号:113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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