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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09 18:25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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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籍原是是国际公法上的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自然人、法人等均有国籍。实际上,赋予仲裁裁决以国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一国法院对本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方面享有不同的权利。法院可以对本国仲裁裁决行使撤销权,而对外国仲裁裁决不享有撤销权,只能进行承认与执行。而在审查程序方面,内国仲裁裁决当然具有仲裁效力,而对外国仲裁裁决要先进行承认,经过承认后的仲裁裁决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应当具有国籍,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传统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国籍,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仲裁裁决必须受到一国法院的司法监督,不可能完全脱离所有国家的法律而单独存在。而且,一项仲裁裁决要想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必须要得到仲裁地法院的仲裁程序的支持与监督。而与之持相反意见的理论被称为仲裁裁决的“非内国化”理论。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仲裁裁决与任何国家的法院没有关系,其效力的来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裁决可以脱离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单独存在。与仲裁裁决的“非内国化”理论相比,传统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也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由于国情与文化的差异,各国在界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其中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仲裁裁决做出地标准。依据该标准,在其境内做出的仲裁裁决为本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外做出的仲裁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二是仲裁程序法标准。依据该标准,一项仲裁裁决适用其本国法进行仲裁裁决,即使仲裁地在外国也是本国仲裁裁决。三是非内国仲裁标准。非内国仲裁标准主要是针对仲裁裁决做出地法院根据其内国法认为在其境内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是其本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此时依据非内国标准,该仲裁裁决为非内国仲裁裁决。这几种标准中,影响最大的是仲裁裁决做出地标准。《纽约公约》作为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有关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在界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时采用的是仲裁裁决做出地标准和非内国标准。之所以吸收了非内国标准,主要是为了解决采用非仲裁裁决做出地为标准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国家如何适用《纽约公约》的问题。同时,《纽约公约》为了保护缔约国的利益不受侵害,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保留。而公约中的互惠保留则给如何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问题带来了一些理解上的争议。尤其是当缔约国提出“《纽约公约》只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保留时,该缔约国是否还适用非内国标准。前文中笔者提到了“仲裁裁决的非当地化”和“非内国仲裁裁决”两个概念。上述两个概念是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密切相关又极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则尤为重要。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拥有国籍,因此主权国家可以对仲裁裁决依法行使包括撤销权在内的司法监督权。而非内国仲裁理论否认国际商事仲裁拥有国籍,进而否定了主权国家依据相关法律对仲裁裁决行使包括撤销权在内的司法监督权。我国在界定仲裁裁决国籍时的标准与《纽约公约》所采用的标准不同,采用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这种做法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在界定仲裁裁决的性质时遇到困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时所作出的裁决的国籍。尤其是ICC仲裁院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其国籍应该如何界定。从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中可以看出,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开放是其应有趋势。因此,完善我国仲裁国籍的制定标准至关重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我国仲裁立法体系进行修改,将仲裁地作为国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使我国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与《纽约公约》相一致。这样既有利于进一步开放我国的仲裁市场,又可以树立我国在国际仲裁上的良好形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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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庆元;陆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籍问题[J];仲裁研究;2010年02期



本文编号:116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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