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出路——基于制度发展史的考察
发布时间:2017-11-16 20:11
本文关键词:“PRIMA”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出路——基于制度发展史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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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者证券权利的法律适用,学界及各国立法实践普遍接受了"相关证券中间持有人的所在地法"规则,并主张通过"意思自治""账户方法"及"分支机构及营业机构所在地"等方法确定其"所在地"。由于跨国证券间接持有结构下的经营及交易行为的高度分散化、无纸化和非场所化,上述三种确定方法仍略显机械和教条,这根源于它们在本质上仍在遵循传统的冲突法立法思想。因此,在完善"PRIMA"规则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增加相关冲突法规则的弹性和灵活性,在降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条件的同时,增加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以确定相关证券中间持有人的"所在地"。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分类号】:D996.2
【正文快照】: 在跨国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中,实际投资者仅拥有证券权利,而不再拥有股权。对于这一证券权利的内容及行使方式等事项的准据法,当前学说和实践中居主导地位的是适用“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place of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即“PRIMA”)规则。对于如何确定相关中间人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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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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