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联系原则法理辩谬
发布时间:2017-11-17 20:10
本文关键词:最重要联系原则法理辩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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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的最重要联系原则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受好评。然而,该理论需以给予法官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比较所有相关州(国)的利益、考量实质法立法目的及允许分割等要素为前提。因而与历来采用萨维尼型国际私法的我国国际私法格格不入,不应盲目采用。而对机械、僵硬的侵权行为地法主义注入灵活性的改革完全可在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框架内实现。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航运纠纷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11BFX142)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国际邮轮侵权问题对策研究》(13PJC067)
【分类号】:D997
【正文快照】: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一、问题提出以反对被认为是机械、呆板的侵权行为地法主义的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对于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国际私法学界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在此期间,在美国相继诞生了笔者师公的挚友艾伦茨威格教授的方便的法院的原则等大量的创新性理论[1][2][3][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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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黛洁;;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年30期
2 王薇;;略论网上仲裁[J];科技创业月刊;2004年11期
3 刁少君;网络对管辖权的冲击[J];高等理科教育;2003年S2期
4 ;[J];;年期
,本文编号:119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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