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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7 23:15

  本文关键词:中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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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自其萌芽以来,在相关领域存续了八个多世纪,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于该制度做过全面深入的研究,也提出各种各样的学说,基于公共秩序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和地域性,一直是国际私法界学者们探索的热点。我国第一次对该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是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最新的规定则是2011年新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的规定。在这几十年的历法演变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独立存在的肯定。在这个大前提之下,本文分四个部分来讨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先从理论概述切入,然后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解读,进而找到不足,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以及相关的法条解释,对我国关于该制度规定的不足进行法律填补。第一部分,探讨了学者们很少探讨的该制度的特点和价值,回到国际私法的领域中,通过与在立法中、学术上有交叉的其他概念或学说进行对比区别,来总结该制度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分层次地引申出公共秩序保留制的价值。为下一部分的立法解释和立法解读做好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我国的立法变迁为切入点,以现代世界的发展趋势为背景,分析我国在是否承认该制度的存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适用这两方面的态度,立法上的进步之处,然后以11年执行的《法律适用法》第5条为立脚点,对我国现有的立法进行细致的解读。通过解读来找到现有立法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紧承上一部分的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从四个方面来剖析《法律适用法》第5条中存在的不足,损害的认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排除适用的后果以及不同立法的适用顺位。第四部分,介绍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还介绍了英国和美国关于公共政策的规定,希望通过探讨发达国家较为完备和先进的规定,找到能够解决我国立法不足的方法路径,使我国关于共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更加周延科学。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


本文编号:119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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