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可保利益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8 07:10
本文关键词:海上可保利益原则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海上可保利益原则 英国 澳大利亚 废除原因 保留原因
【摘要】: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是主宰国际海上保险的灵魂,没有可保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是海上保险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合同重要的形式,在前者的纠纷案件中,可保利益问题是出现争议最多的问题;在后者的纠纷案件中,该问题排在第五位。我国的保险法已进一步完善了对于海上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我国的海商法也正计划将该原则规定于该法的海上保险一章。然而,在我国进行上述努力时,英国法律委员会的第201号/苏格兰法律委员会第152号文件《保险合同法:后合同义务以及其他问题》和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联邦议会的《1909年海上保险法审查—第91号报告》文件正在开展是否要废除该原则的讨论。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了节约我国宝贵的法律资源,避免人力物力上的浪费,我国也应该先慎重考虑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的问题。 英国认为之所以可以保留可保利益是因为:要求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定义的标志,有助于强化市场管理,有助于防止无效之索赔。英国认为之所以可以废除可保利益是因为:对可保利益进行规定的法律,既有判例法又有制定法,并且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有关可保利益的规定混在一起并行适用,这造成的结果令人相当困惑;可保利益的定义并不确定;对于不同的保险类型,有关该原则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就界定可保利益而言,案例法的规定与实践中的运用会存在不匹配的情况;由于保险人可能赔付的损失补偿取决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而损失补偿原则派生了可保利益原则,有人据此认为两个原则没什么区别,因而认为可保利益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澳大利亚认为之所以可以保留可保利益是因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具有特殊性要求保留可保利益;规定可保利益可以避免增加保单持有人的负担;如若废除可保利益,将会破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性质;FOB和CFR术语下,并非可保利益导致买方无法向保险人索赔。澳大利亚认为之所以可以废除可保利益是因为:有关主体缺乏对于可保利益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废除可保利益有利于提高澳大利亚的国际竞争力,可保利益会导致与“仓至仓”条款的冲突。 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通过文献分析法,主要探讨了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所包含的法律价值、英国有关该原则的法律的历史演变以及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关于可保利益是否应继续保留讨论。运用案例研究法,为界定可保利益定义的两个准则提供了两个经典的案例,以加深对这两个准则的理解。 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探讨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是否应该继续保留。笔者的主要工作在于研究英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关于保留与废除该原则的相关观点,并进行适当的分析,从而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参考,以期有助于我国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之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9;D996.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姚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一点思考——论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J];当代法学;2007年06期
2 邢海宝;;中国海上保险法律的修改[J];法学家;2004年03期
3 傅廷中;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中的应用[J];世界海运;2004年03期
4 汪鹏南;对我国海上保险法的思考与展望[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3年00期
5 梁山;;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年00期
6 李海;;关于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海商法》的第一章“总则”说起[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01期
7 马迅;覃剑峰;;论海上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5期
8 宋美娴;;英国有关海上保险法的最新修改议案及对中国的借鉴[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年01期
,本文编号:11989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1198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