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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轮承运合同中邮轮承运人对邮轮旅客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3 11:03

 

【摘要】 邮轮旅游业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具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是实际上,高速发展的邮轮旅游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隐患。由于邮轮旅游的合同关系复杂,权责不甚明确,且对于邮轮旅游这一新型旅游方式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往往使得邮轮承运人深陷于邮轮纠纷,而已经遭受侵害的旅客则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长此以往,这一问题必然成为影响邮轮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阻碍,邮轮立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据此,完善的法律规制对于邮轮旅客权利的保护及其重要。邮轮承运人作为邮轮承运合同下的一方当事人,也是邮轮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邮轮旅游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合同关系下邮轮承运人所承担的权责不尽相同。结合邮轮旅游的方式与特色,本文从邮轮承运人的角度入手,将邮轮承运人对于邮轮旅客的民事法律责任划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即邮轮承运人在传统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的权责,邮轮承运人在海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权责以及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权责。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邮轮旅游法律问题概述。内容包括:邮轮旅游的特点与发展现状,目前国际上主要的邮轮旅游模式,邮轮旅游下三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邮轮承运合同的特点,邮轮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国内外目前的邮轮立法情况。第二、三、四部分从邮轮旅游三个不同阶段入手,分析邮轮承运人在不同阶段下的权责。具体而言,第二部分为邮轮承运人在传统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的权责。分析邮轮承运合同的法律适用,从邮轮承运人责任期间、归责原则两方面分析了其在传统海上旅客运输下责任承担,随后介绍了邮轮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重点分析了国外立法对于邮轮承运人义务的特殊规定,最后分析了邮轮承运人在此阶段的损害赔偿制度。第三部分为邮轮承运人在海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权责。首先明确邮轮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分析了邮轮承运人在此阶段所需承担的责任,重点就邮轮旅游的独立合同人制度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为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权责。首先分析了陆上旅游观光的特点和陆上旅游观光合同的不同类型,明确了陆上旅游观光的法律适用,最后分析了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邮轮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及损害赔偿。第五部分为我国邮轮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基于以上几部分对邮轮承运人在不同阶段责任承担的分析,此部分总结了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并分析了国外邮轮立法的不足之处,对我国邮轮立法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邮轮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第一章 邮轮旅游法律问题概述


第一节 邮轮旅游的特点与发展现状
为满足邮轮上的旅游需求,邮轮均为大型船舶,吨位一般也都在万吨以上。以丽星邮轮(Star Cruises)为例,其旗下共拥有六艘邮轮,最大的处女星号(Superstar Virgo),总排水量达到 75,338 吨,有 935 间客房,最小的云顶世界号(Genting World),主要用于小型私人聚会,其排水量也达到了 3,370 吨。当代邮轮延续了早期远洋邮轮的富丽堂皇,随着邮轮设计制造及材料工艺的进步,邮轮旅游设施更加完善。现今邮轮上不仅配备如甲板游泳池、购物商店、健身房等各种旅游服务设施以满足游客需求,还提供娱乐表演、海上巡游等丰富多彩的游乐活动。有的邮轮旅游航线甚至全程在邮轮上进行,无需进入港口或者上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海牙规则》(Hague Rules)第 4 条也对此作出了类似规定。与这些规定相悖的是,为达到游览的目的,邮轮几乎不会出现由起运港直航目的地的情况,相反,邮轮通常会多绕行几个港口,停靠多个海岸旅游城市供旅客游玩。相较国际客轮,邮轮上的工作人员数量更多。除了船长、水手等,更多的工作人员在邮轮旅游场所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比如邮轮商店店员、餐厅服务员、歌剧院演员等等,这些人员只能称作是广义上的船员,因为他们并不需要负责驾驶和操控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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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邮轮旅游合同下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邮轮旅游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旅游模式,歌诗达邮轮(Costa Cruise Lines)、嘉年华邮轮(Carnival Cruise)、皇家加勒比邮轮(Royal Caribbean Cruises)等多家邮轮公司提供的各种邮轮旅游产品使外国旅客有多种选择。相比之下,邮轮旅游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兴的旅游模式,内地首艘豪华邮轮“海娜号”是目前中国大陆仅有的能够提供跨国邮轮产品的邮轮,除此之外,中国旅游市场上所见的邮轮均属国外公司经营。国内外邮轮旅游模式也基于这种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如旅客选择直接向邮轮承运人订舱,那么需与邮轮承运人签订合同。这是外国旅客所使用的最为普遍的一种邮轮旅游模式。目前,几乎所有国外邮轮公司都开通了中文网站并可以通过网上预订直接向承运人订舱,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故外资邮轮公司无法直接在大陆向内地旅客销售邮轮旅游产品,实践中存在中国旅客在境外自行购买邮轮旅游产品的情况,但是也由于直接向这些邮轮预订需要旅客自办签证、登船后语言沟通存在较大障碍、手续复杂,且大部分登船港并不在中国大陆等问题无法顺利进行航程,因此,大部分国内旅客还是选择通过旅游社预订舱位。如果直接向国外邮轮预订船票存在困难,旅客还可以通过旅行社代订船票,至于陆上游览项目则需要旅客上船后前往邮轮服务台向邮轮公司直接报名参加。这种方式同样是旅行社与旅客签订邮轮旅游合同,邮轮承运人仅向旅客提供船票。在陆上游览部分,由于旅客与邮轮承运人直接签订合同而使邮轮承运人作为陆上旅游观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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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邮轮承运人在传统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的权责


第一节 邮轮承运人作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归责原则
邮轮承运人在作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时,其责任期间也应当符合《海商法》以及《1974 年雅典公约》的相关规定,即,邮轮承运人海上旅客运送的运送期间,应该为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这一期间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对于旅客所携带的行李,运送期间应当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包括旅行社)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只要行李已经交付且尚未归还,那么即使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也算作是行李的运送期间。《1974 年雅典公约》及其 1976 年议定书和 1990 年议定书对承运人责任都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制,具体表现为对承运人的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制和过错推定责任制相结合的方式。2对于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的灭失和损坏,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如果是因船舶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者船舶的缺陷所致,那么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是非航运事故造成,那么采取过错原则。至于旅客非自带行李的灭失和损坏,则一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1974 年雅典公约》2002 年议定书对于承运人归责原则参照旅客航空运输的《蒙特利尔条约》进行了修改,明确的将海上事故划分为航运事故和非航运事故。首先,对于航运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采取双层责任制,具体来说:如船舶发生航运事故,在规定的限额内承运人需按照严格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或者完全是由第三方有意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引起”的,那么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超出按严格责任赔偿限额的损害,承运人则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且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需由请求人承担。其次,对于非航运事故,承运人仍然按照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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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邮轮承运人作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邮轮承运人作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时,与传统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一样,也享受相应的权利,且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其权利和义务又与传统海上旅客运输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作为双务合同,承运人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的同时,有权要求旅客支付对价,根据《海商法》第 112 条的规定,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的,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同样,,如果旅客未能付足票款,则承运人有权对旅客的行李行使留置权。对于邮轮承运人来说,这一规定同样适用。邮轮旅客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否则需补足票款,对于拒不交付的旅客,邮轮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或者对其行李行使留置权。在起运港、中途停泊港,如果旅客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登船,则船长有权按时开航或续航,且无需退还旅客票款。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邮轮航次固定,且大多提前订舱,为避免损失,邮轮公司多规定,预定生效后如取消订单,则将根据距开航航次的时间远近收取不同比例的业务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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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邮轮承运人在海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权责.....26
第一节 邮轮承运人在海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法律地位....26
一、邮轮旅游合同........ 26
二、邮轮承运人在邮轮旅游合同下的法律地位........ 27
第二节 邮轮承运人在海上旅游观光阶段的责任.......28
第三节 邮轮“独立合同人”法律问题简析....32
一、“独立合同人”制度概述...... 32
二、邮轮医疗纠纷........ 33
第四章 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权责.....34
第一节 邮轮陆上旅游观光特点与法律关系....34
一、陆上旅游观光........ 34
二、陆上旅游观光合同..... 35
第二节 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的责任.......36
一、陆上旅游观光法律适用........ 36
二、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的责任期间......... 37
三、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的责任承担......... 37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的损害赔偿....38
一、邮轮承运人违约的损害赔偿..... 38
二、第三人违约造成邮轮承运人的损害赔偿...... 39
第五章 我国邮轮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41
第一节 国外邮轮立法与实践评析.....41
一、国外邮轮立法与实践的先进经验........ 41
二、国外邮轮立法不足之处........ 42
第二节 我国邮轮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43


第五章我国邮轮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国外邮轮立法与实践评析
无论是处于邮轮旅游的哪个阶段,邮轮承运人都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反观邮轮旅客,则往往处于潜在受害者的地位。在海上旅客运输、海上旅游观光以及陆上旅游观光阶段,邮轮承运人均需对邮轮旅客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基于邮轮旅游的特点,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往往限制了邮轮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不利于邮轮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上文分析可知,目前,各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邮轮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都出现了越来越严格的趋向。无论是在传统海上旅客运输阶段,从《1974 年雅典公约》到其 2002 年议定书所体现出来的加重承运人责任的趋势,还是美国判例法中对于邮轮承运人在陆上旅游观光阶段所承担责任的严苛规定,邮轮承运人归责原则的严格化,显示的是出于保护邮轮旅客权益的考虑,这种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也有益于改变长期以来邮轮承运人在邮轮承运合同中不平等的优势地位。邮轮承运合同往往是邮轮承运人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作为非专业人士的邮轮旅客难以读懂,更难于发现其中的不平等条款。而邮轮承运人则多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对自己有益的免责条款,一旦发生事故,邮轮旅客的权利难以保障。针对这一邮轮旅游的“重灾区”,《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提案中提出,法院将有权判定不平等的邮轮格式条款。而《邮轮旅客保护法》提案中也明确提出要通过规范邮轮旅游标准格式合同来简化合同条款内容,维护旅客权益。除了简化合同语言使旅客更易理解,更重要的是此格式条款将对如何收费、管辖权、责任的承担与豁免等争议的关键问题作出规定,避免不利于旅客的不平等条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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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与普通承运人不同,邮轮承运人在完成其传统海上旅客运输义务的同时,需要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为邮轮旅客提供邮轮旅游服务。在海上旅客运输、海上旅游观光以及陆上旅游观光的不同阶段下,邮轮承运人以不同的身份承担着不同的权责。据此,邮轮承运合同也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或者旅游合同。随着邮轮旅游业的发展,这一复杂的权责关系一方面容易阻碍邮轮行业的正常发展,更重要的是,随着邮轮旅游纠纷的增多,不健全的立法制度将严重损害邮轮承运人以及邮轮旅客的合法权益。分析邮轮承运合同,梳理邮轮承运人在邮轮旅游不同阶段下的具体权责关系,对于解决邮轮旅游纠纷,促进邮轮立法进程颇有裨益。古语有云:凡将举事,必令先出。面对邮轮旅游业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国想要赢得邮轮旅游市场,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邮轮立法经验应当给予我国以启示,制定完善的邮轮旅游立法,不仅仅可以维护邮轮旅客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保障我国邮轮旅游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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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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