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案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0 23:30
本文关键词:日本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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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全球各国在低碳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纷纷通过出台法律和政策来推动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同时也造就了国际贸易争端的频繁发生。加拿大安大略省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于2009年实行了“上网电价”计划(即FIT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安大略电力局将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签订长期的购买合同,以固定的保障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但签订购买合同的条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需要使用规定比例的本地产品或服务,即“当地成分要求”措施。针对这一措施,日本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与加拿大进行磋商。最终磋商无果,WTO争端解决机构组建专家组审理此案。2012年12月,专家组发布了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和日本均请求上诉机构作出进一步裁决。上诉机构于2013年5月公布裁决报告。 本文以日本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案为基础,针对日本提出的具体诉讼主张,深入分析加拿大实施的FIT措施与GATT1994第3.4条、TRIMs协定第2.1条以及SCM协定禁止性补贴规定的相符性,最后进一步阐述该案对我国的启示。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日本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案基本情况。本部分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介绍了本案发生的相关背景;第二,完整叙述了争端的发展过程,从日本向加拿大提起磋商请求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先后发布裁决报告;第三,总结了该争端中日本和加拿大之间主要的争议焦点,并在其后的第二、三部分中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论述。 第二部分:加拿大相关措施与TRIMs协定第2.1条和GATT1994第3.4条的相符性。两项条款均是有关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在该部分中,本文首先判断争议措施是否属于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进而运用TRIMs协定附件例示清单所列举的情形论证其与国民待遇规定的相符性,最后从“政府购买”的角度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1994第3.8(a)条例外性规定。 第三部分:加拿大相关措施与SCM协定禁止性补贴的相符性。本部分从SCM协定第1.1条补贴的定义着手,分析争议措施是否构成政府“财政资助”或“收入、价格的支持”,并授予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一项“利益”,,继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部分:该案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首先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作出的裁定着手,寻找对中国诉欧盟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一案的可鉴之处;然后在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之间矛盾不断加剧的国际大环境下,就如何避免贸易摩擦,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0;D9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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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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