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9 08:03
本文关键词: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摘要】: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其活动本身的高投入、高风险,并且与一国国防利益相关,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不同于其他商业服务。《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其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及对飞行中之航空器所造成之损害,应负给付赔偿之绝对责任。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促进国家对从事商业发射活动的私营实体进行合理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因为国家相比之于私营实体更具备经济上的赔偿能力。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私营实体参与到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活动当中,一些商业发射活动甚至是从公海平台进行发射的,一方面“发射国”的认定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国家是否还有必要作为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私营实体是否也应该成为国际法上的责任主体?如果仍然以国家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那么私营实体的责任应该如何落实?其本国应如何监管之?同时,考虑到至今为止我国尚未设立国内法上的系统的空间基本法,也没有专门的责任立法,因此,在国内层面如何监督管理私营实体的发射活动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本文共分四章内容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章内容是对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法律责任制度的概述。笔者首先对商业发射进行界定,指出商业发射服务合同的特点,并对商业发射服务的发展情况予以介绍。然后分别对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归纳总结。 第二章内容着重分析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的责任主体。本章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发射国”概念的界定和确定“发射国”的难点。同时,《责任公约》规定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准国家”地位,一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责任。最后部分是关于私营实体可否作为责任主体的分析和国外监管私营实体的主要法律制度介绍。 第三章内容是关于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的归责原则的适用,共同发射中发射国之间的责任分配方式和受害方的索赔途径以及目前的索赔机制的完善。 第四章是笔者通过前三章内容的分析,将目前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的法律责任问题聚焦于如何实现我国国内法律对私营实体商业发射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囊括了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和不足,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笔者关于责任落实的四个建议。 在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的核心内容和观点进行了简要的归纳梳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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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3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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