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采购实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9 08:18
本文关键词: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采购实体问题研究
【摘要】:《政府采购协定》是为了追求国际贸易自由化而制定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该协定建立起一个成员之间关于政府采购体制的权利义务的基本框架,是当前最重要的政府采购国际法规。《政府采购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下辖的诸边协议之一,在当今的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会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也可以使我国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促进我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已于2007年正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到目前为止已经列出四份出价清单,我国纳入协定的采购实体范围一直是加入GPA谈判的首要难题,而其中的焦点问题就是我国次中央政府实体的开放范围以及我国出价是否应纳入国有企业。 《政府采购协定》适用的采购实体范围由成员方以附录的形式作出承诺,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在附录一中所承诺的采购实体,各加入国通过谈判可以确定不同的承诺范围,该承诺范围决定了GPA成员方受该协定约束的范围,是成员方实施GPA的基础。过往《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方在对采购实体进行承诺时,都从本国的经济实力出发,在衡量各种利益后作出谨慎的取舍,充分利用适用例外的规定,尽量保护本国的利益。各成员方对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根据本国情况适用了不同的承诺模式,各成员方关于采购实体的承诺策略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采购实体出价上应借鉴现有成员方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采取渐进式的市场开放战略,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条款和例外条款,确定合理的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的开放范围,作出既满足成员国预期又符合我国利益的出价。对于次中央政府实体,其开放范围应定位为省级政府,借鉴其他成员国经验采用适当的开放模式,并结合我国各省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各省情况的具体出价。对于国有企业,鉴于将国有企业纳入采购实体范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可以在充分考虑企业的性质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的基础上,将部分国有企业纳入开放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肖北庚;;缔约国于《WTO政府采购协定》之义务及我国因应[J];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04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清;GPA附件2与成员方承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12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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