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对艺术表达自由的规制——以争议艺术判例为切入点
本文关键词:欧洲人权法院对艺术表达自由的规制——以争议艺术判例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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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洲人权法院对"裁量余地原则"的保守理解以及对艺术作为特殊表达方式的缺乏认同,导致它屡次丧失为表达自由、尤其艺术表达自由明确更宽容规则的机会。相比它对所谓不道德及涉及宗教艺术表达的苛刻对待,它对带有政治意图艺术表达的另眼看待和绝对保护给人以不同形式的表达自由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错误印象。对现代艺术的潜意识排斥、对缔约国人权进行实质监督和强制管辖意愿的缺失,使欧洲人权法院在表达自由裁判上坚守着保守立场。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98.2
【正文快照】: “表达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人格及自主性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常被简单等同于“言论自由”,但严谨地说,前者比后者更全面地诠释了以自由表达个人观点及意愿为目的的权利,除了通常理解的“言论”外,还有多种其他行使这项权利的方式,比如通过诗歌、美术、舞蹈、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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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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