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税收条约中“受益所有人”研究
本文关键词:中外税收条约中“受益所有人”研究
【摘要】:BEPS行动计划引领全球反避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中行动计划6防止税收条约的滥用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近年来,国际避税问题日益严重,使得完善税收条约中“受益所有人”的理论及规定,成为防止条约滥用和规制避税的关键。受益所有人自OECD引入税收条约范本中,长久以来,一直没有对明确的定义。OECD只是在工作报告及注释中表明,缺乏独立意志为他人从事财产管理的代理人、指定委托人等中间人,不能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否定了为套取税收优惠导管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而各国在签订的税收条约中也一直没有对受益所有人问题作出全面规制,使得受益所有人理论一直备受争议。受益所有人是法律概念抑或经济概念的争论,在税收实务中各国采取的不同做法,使得受益所有人迫切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本文通过论述受益所有人历史沿革及OECD范本、UN范本受益所有人规定的发展,说明受益所有人价值是为实现税收公平及实质征税原则。分析英美各国在最新的税收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规定,指出当前我国最新签订的税收条约受益所有人规定的不足。各国实际税务工作中对受益所有人的适用,尽管遵循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规则,但因这些规则属于潜在深层的因素,缺乏具体的评价标准,造成了受益所有人适用的不统一。受益所有人的价值及意义在于防止避税,但因各国实践的差别,反而会导致“受益所有人”根本目的的违背。我国最新的税收条约中虽有增加投资工具持股比例、时间的规定,但相较于复杂的跨国公司资本转移、关联企业间权力主体的难以认定,我国的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而我国税收法律性文件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并不属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很难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得到各国的认同。在此背景下,面对BEPS行动计划的推出,我国应借鉴各国最新的税收条约的受益所有人内容,完善目的测试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对受益所有人的主体范围、所得资本的实质际控制权等内容作出细化,进一步完善税收条约及国内法的规定。国际反避税注定是一个永不休止的问题,对于滥用税收条约导致的税基侵蚀,世界各国必须合作,提高国际税收法律的统一度,为此我国应首先对本国的“受益所有人”规定作出梳理与完善,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法制的建立,提高本国的国际话语权。BEPS行动计划的推出意味着国际税收进入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税收条约应接受统一的适用标准。受益所有人并不能单纯的以法律实质进行评判,更要兼顾受益所有人主体标准及经营实质等因素。“受益所有人”是跨国经营者设立导管公司等其他方式套取税收优惠的依据,任其缺乏有效的规制,不仅会导致滥用税收条约带来的税基侵蚀,更会在各国无法统一的实践中造就一个——依据各国实践作出避税选择——的国际税收环境。各国的经济主权使得国际避税具有囚徒困境的结构,各国都意图征收更多的税款,然而这又是不利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开展。基于此,为避免出现各国为追逐利润最大化,相互间不断通过降低税率的税收竞争,造成不合理的税收环境,只有统一税收条约中受益所有人的实施标准,才能保证税收成本得到合理补偿。税收条约的目的是为避免双重征税,受益所有人即是缔约国在此目的下,对本国征税权作出的让步,是缔约国双方基于互惠给予对方居民税收优惠。受益所有人即是为保证这种“互惠”不被非缔约国居民获得,保证税收公平。受益所有人保障的税收公平可以理解为:对在跨国交易中无偿获得的公共资源,回馈给提供者或保障管理者。跨国交易利益产生的过程中,必然享受着国家提供的服务保障,国家为这些利益的产生提供了成本,故应由为利益提供服务保障的国家,独占行使征税权来补偿这些成本。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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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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