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7-12-21 02:13
本文关键词:论“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出处:《理论与现代化》2015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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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中强化了强行法的规定。而在强行法中有一重要理论即"直接适用的法"。对于什么是"直接适用的法"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称谓。科学把握"直接适用的法"必须与冲突规范、强行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共秩序、意思自治原则等加以区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但仍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作者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基金】: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014XJ47
【分类号】:D997
【正文快照】: 一、“直接适用的法”的起源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在冲突法学界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其宗旨是对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改造,抛弃过去概念论的冲突法体系,把工具主义和功能主义引入到法律选择过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在私法领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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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谭民;付文佚;舒e,
本文编号:131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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