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关系探析
论文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成套项目作为对外援助的主要方式,实施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最具典型性,也最具复杂性。本文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分析探究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对外援助 国际经济法 法律关系
对外援助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财政资金转移、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减贫,实现共同发展以及巩固多双边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为各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所高度重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
成套项目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方式。《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指出,中国对外提供的成套项目援助是指中国通过提供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等援助资金,帮助受援国建设生产和民用领域的工程项目。中方负责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全部或部分过程,提供全部或部分设备、建筑材料,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和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项目竣工后,移交受援国使用。
本文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就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涉及的法律规范作一简易分析。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的范围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目前学界说法不一,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各国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开展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仅仅限于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另一类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同时也包括在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文依据上述第二种界说。
二、 目前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一)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1.宏观层面
(1)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对外援助中,中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之间调整的主要是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两国政府换文、议定书、协定等方式确定。
(2)中方对外援助执行机构和外方的业主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援外项目立项后,中国政府援外主管部门下设的援外项目执行机构和受援国的业务部门(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会就具体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双方将两国政府换文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开展磋商和谈判,行使己方权利,督促对方履行相关义务。
2.微观层面
主要是括中国企业的具体实施活动,主要包括中方实施企业与受援国业主部门、海关、税务、工会等监管部门,以及外方派驻现场的工地代表等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对外援助模式是在两国政府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以及确定具体项目的立项换文后,由对外援助管理部门在国内通过招标确定的实施企业,与受援国政府相关部门签署具体项目实施合同。这是广义国际经济法中本地政府与他国公司法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对外援助实施合同采取标准文本格式,对中外双方的责任义务、标的物、工程期限、价款结算及调整,违约责任及索赔、免税以及法律适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成了中外双方的合同要约法律关系。中外双方据此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适用的各类条约、法律和法规、惯例等
1.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发展援助领域的国际公约等与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国际法相比,一是约束性弱,二是没有形成普遍系统的法律体系。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主要确认了以下几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1)确认了各国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全面逐步改变目前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最终实现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共同繁荣。
(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问题上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2. 地区性公约这类国际经济公约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发达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第二类是以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石油输出国组织、东盟等。第三类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最著名的是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欧盟主要是通过这一协定,向发展中地区的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等援助和贸易等优惠。
3. 双边协定等中国不是上述许多国际经济公约的成员国。在对外援助领域适用的国际经济公约并不多。出于对外战略考量,目前各国对外援助以双边援助为主,援助方式主要是项目援助。确定中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之间关于援助关系的主要方式是签署双边的经济技术协定,,并就具体的援助项目以两国政府换文的形式确立,并在其中明确了两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论坛的形式,开展平等互利的双边经济合作,在合作论坛项下提供一定的对外援助。例如中非合作论坛机制、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混合委员会等。这些援助通过以合作论坛宣言的方式对外公布,作为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主义义务、对外提供援助的承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 目前成套项目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中国对外援助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最高阶的法律为国务院援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从制度体系来看,经过60多年的经验积累,还是较为健全和完整的。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依据国内的建筑规范,无法体现对外援助项目远在国外实施的特点,对项目实施形成了一定制约。
(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地位不对等问题
在目前的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中方实施企业与受援国业主部门签署对外合同,其中有不少是受援国的强力部门,实际上可能存在地位不对等问题,在签署合同和项目后续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
(三)合同履约问题
一是受援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有约必守原则。目前在具体的援助实践中,也存在受援国政府出于财力不足,以及国内法相关规定等各种原因,不履行诸如三通一平、免除关税,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办理工作签证提供便利等相应义务。二是存在个别受援国对我一些合同条款存在不理解不接受的情况。三是合同纠纷的处理问题。目前由于一些受援国政府部门未履行义务导致的中方实施企业受损,索赔较为困难。
四、 几点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作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在自力更生不断推动自己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已开展了60多年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为推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对外援助领域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明确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中的法律关系,不断提高对外援助效益,建议:
(一) 现有条件下应继续发挥对外援助八项原则等准法律的作用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形成的基本原则有经济主权、平等互利、全球合作,以及有约必守等。中国对外援助也始终坚持了这些原则。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主席就指出:“因为中国是一个具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和6亿人口的国家,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60年代初,毛主席强调:“已经获得革命胜利的人民,应该援助正在争取解放的人民的斗争,这是我们的国际主义义务。”这些论述成为中国对外援助的指导思想。1964年1月15日,周恩来总理就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这八项原则的核心是平等互利,尊重主权,不搞特权,并随之成为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准则。随后中国援建的坦赞铁路就是对外援助的一个成功范例。坦赞铁路被誉为“自由之路”和“南南合作的典范”。2012年初建成的援非盟会议中心项目是新时期对外援助的有一成功典范。中国的对外援助虽然没有明确的国家立法,但诸如对外援助八项原则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准法律的作用。建议坚持以八项基本原则为核心的中国对外援助理念,并在适当时候将其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二)加快开展专门的援外立法
中国对外援助目前尚无上位法,建议加快对外援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外援助的性质、地位、目标、方式等。同时在援外主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支持部门。在坚持对外合同格式条款的同时,针对各具体受援国的实际,以及其涉外经济法、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设定更为灵活的合同条款。
(三)在具体的法律主体关系构建中,应充分发挥专门援外执行机构的作用
援外执行机构目前均为事业性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援助执行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由援外执行机构和外方业主部门签订实施合同、纪要等,与受援国主管部门形成相互对等的法律关系。
(四)建立和完善援外成套项目法律问题处理和应对机制
针对个别项目存在的合同违约和具体法律冲突等问题,建议参照世界银行援助项目做法,通过政府层面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加强合同订立前的评估,更加灵活地应对一些受援国提出的特殊的法律法规诉求等,更好地保证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合同的效力和严肃性。
本文编号:1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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