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拉美国家应对ICSID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13 00:19

  本文关键词: 拉美国家 ICSID 挑战 对策 出处:《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ICSID对国际投资法的多边化有帮助。它建立了一个投资国争端解决中心的统一框架。此外,ICSID公约可以确定与解决那些阻碍投资条约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各国承认和执行公约规定提供的裁定。它是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有效裁定,并且是由双方转变为所有的ICSID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关于双边投资协定的裁定。 据2009年底的UNCTAD报告显示,ICSID已成为目前国际投资争端选择进行纠纷解决的最多的机构(63%),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占总案件的91%)都会选择ICSID来解决他们的投资争议。 但是由于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条约与国际投资仲裁的不一致和相互矛盾,在特殊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需要解决诸多需要理清的诸多法律问题。 一、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对拉美国家来说ICSID程序的缺陷 尽管ICSID与其他的仲裁中心相比仍是重要得多,但是对于它的程序上的争议削弱了它的合法性。 第一,裁决程序的时间ICSID仲裁从申请仲裁请求到设立仲裁庭的平均时间是263天,它比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仲裁庭最多30天的程序相比长得多。此外,平均3.6年的延迟裁决(不算废止程序)比WTO的1年解决期也长得多。 第二,透明度。仲裁员选择的问题。有关仲裁员资格争议的条款更是导致了对ICSID公正性的损害。根据ICSID的条款,投资者可以选择一位仲裁员,东道国选择另一位。首席仲裁员可由双方协议选择,如果达不成协议,ICSID做最终的任命。考虑到ICSID和世界银行集团之间的密切关联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后者或是持有投资者的股票或是对投资者具有决定性影响力。这样的关联很明显会激化潜在的利益冲突。在Compania de Aguas del Aconquija S.A. v. Argentine Republic案中,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在公共服务特许经营项目和私有化程序的管理模式的制定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国际金融公司(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也持有投资者Compania de Aguasdel Aconquija S.A一定比例的股份。 ICSID仲裁条款的第6条第2款关于不符合资格的仲裁员的规定,要求仲裁员签署声明,表明其履历、专业、商业活动、与当事方关系,及可能引起一方当事人质疑仲裁员独立判断可靠性的任何其它情况。但ICSID仲裁条款并未就何种情况和何种关系应视为第6条第2款的规定列出清单或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任何其它情况”的表述是很宽泛的,即使ICSID公约第57条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基于其第14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明显表明缺乏资格的事实”提出仲裁员不符合资格的申请权利,但是,与其他仲裁规则或是国内的仲裁法律相比,这种“明显缺乏相关资格”的证明要求却是一个难以满足的高门槛。如UNCITRAL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只要求申请人表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合理的质疑,就可以否定仲裁员。在Compania de Aguas del Aconquija S.A. v. Argentine Republic案中,阿根廷对Yves Fortier(专门委员会的主席)的资格提出质疑。因为在之前的其他案件中,Yves Fortier的律师事务所与Vivendi一方有过联系,但仲裁庭认为Yves Fortier的中立性并不因为之前客户关系的存在而受到损害,从而否决了阿根廷关于仲裁员中立性的异议。 第三,,ICSID没有诉讼合并的规定。平行诉讼和法理依据的缺失。由于存在同一家公司的不同股东向两个不同的仲裁庭提出相同的诉求却会得到不同的裁决,或者针对相似的法律问题或涉及近似的事实得出不同的裁决结果的情况,使得仲裁中心的程序受到质疑。这一点体现CMS v. Argentine Republic案和LGE Energy Corp v. Argentine Republic案中,两个仲裁庭虽然在核心的处理标准上达成相似结论,但在阿根廷于争议的特定时段内是否处于紧急状态(可以采取特殊措施)这一问题上却结论相悖。 第四,ICSID裁决缺乏先例的约束,缺乏层次化并存,缺乏上诉程序,缺乏确保作出裁决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的外部监督团体。 (二)ICSID对南美发展中国家的挑战 2010年ICSID的统计显示,在ICSID已决案中支持投资者的裁决占有很大比例。自1996年ICSID受理第一起针对拉美国家的案件以来,截至2011年4月从它受理的仲裁案件来看,拉美国家已成为国际投资争议发生的主要区域,而在南美洲国家联盟(UNASUR) 12个成员国中,大部分国家都在ICSID面临仲裁,其中大部分涉及自然资源争议,值得注意的是,阿根廷无论在世界范围内,还是作为南美洲国家联盟的成员之一,其涉诉量都是最多的。 关于阿根廷,事实上ICSID在是否接受阿根廷提出的重要的抗辩理由的问题上缺乏统一适用标准,而且在一些案例中ICSID的程序缺乏透明度。这种状态也导致了阿根廷政府的担忧,并开始采取一些策略,比如就涉及公共领域的合约与投资者进行重新谈判,以便达成撤销或者中止ICSID案件审理的协议,这一战略已经使15起案件撤诉、达成中止案件的也有6起;此外阿根廷政府还诉诸ICSID公约第52条寻求撤销裁决或者基于ICSID仲裁条款54条的规定要求停止裁决的执行。阿根廷检察院(Argentine General Attorney office),负责重新谈判及公共服务机构(Unit for the Renegotiation and Analysis of Public Service)的有效合作和杰出成效,使得赔偿额从约500亿美元减少到了2010年3月的160亿美元。 所有这些仲裁对拉美发展中国家而言,提出了一个紧急的要求:即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目的。因此,这些国家也开始制定了一些应对ICSID的措施,以便解决ICSID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ICSID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一些拉美国家认为对ICSID的敌意可能阻碍获取世界银行贷款、在仲裁案件中没有重视非商业利益(如医疗和环境保护)、程序缺乏透明度、仲裁对投资者的偏袒、不同的临时仲裁庭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缺乏一个上诉程序、只有一个有限废除程序、高额的诉讼费用等。这些对国际投资仲裁,特别是ICSID的权威性、合法性产生了很大影响。 因此,一些拉美国家改变其在ICSID地位的运动被视为是“卡尔沃主义“的复兴。这项轰轰烈烈的复兴运动的典型代表有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玻利瓦尔联盟(ALBA-TCP)声明(2007),玻利维亚(2007)和厄瓜多尔(2009)退出《ICSID公约》,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公众则计划退出ICSID(他们还没有这样做),委内瑞拉抵制仲裁行为,玻利维亚与厄瓜多尔修正宪法,并要求禁止本国商业纠纷参与国际性的仲裁公约以及在UNASUR中建立仲裁中心的草案。另外,已提到的阿根廷应对投资仲裁裁决的措施;巴西未加入《ICSID公约》也未批准20世纪90年代签订的任何双边投资协定,却成为拉美最成功的吸引外资的国家;墨西哥虽然是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但是仍不愿加入《ICSID公约》。这些现象都表明建立一个区域性仲裁机构是一个稳固而缓慢的过程,将面临许多内外部政治阻碍,应该尽力避免重蹈MERCOSUR(南方共同市场)的覆辙。 厄瓜多尔提出的关于建立一个替代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议案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建立一个仲裁中心;二是建立投资争议咨询委员会;三是制定UNASUR仲裁员和调解员的行为准则。 UNASUR仲裁中心的受理范围不仅包括投资争议还包括任何需要中心帮助的纠纷。中心受理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中心设置前置磋商和调解程序,仲裁裁决创设法理或司法判例,并指出中心仲裁并不排斥主权国家所主张的公共政策原则。咨询委员会将提供法律指导、技术支持和研究,特别是投资纠纷的研究和法律支持。仲裁中心和咨询委员会在初期只受理UNASUR成员国间的争议。在中期可以受理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的争议,最后将向所有愿意适用该仲裁中心的国家开放。 这项议案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包括一个前置的磋商与调解程序。在这一阶段中要充分考虑到WTO磋商程序的成功做法。大多数在世贸组织提起的争端经过磋商程序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截止2010年1月1日,WTO共受理402起仲裁案件,只有126起由于磋商未成功而进入了仲裁程序)。 第二,仲裁裁决将创立司法判例,裁定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使得裁判具有可预测性,从而加强了仲裁的合法性,这一特点是ICSID所不具备的。 第三,仲裁中心和咨询委员会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会区分不同的阶段(初期只受理UNASUR成员国间的争议。在中期可以受理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的争议,最后将向所有愿意适用该仲裁中心的国家开放)。这种渐进式的实施阶段将会有利于仲裁中心和咨询委员会的稳步发展。 考虑到在UNASUR的12个成员国中,有9个成员国在ICSID共面临103项仲裁的重要现象,如果厄瓜多尔的提议被拉美国家,特别是巴西接受之后,将危及ICSID的地位。 即使UNASUR仲裁建立而且ICSID程序将被改进(例如程序持续时间,仲裁员的独立性,诉讼合并,保密和透明度,上诉机制等),但是国际投资法目前的分散和不统一、冲突的局面,以及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裁决的不一致性仍将继续存在。 一种国际投资法的双边条约和区域协定各自独立,使人们无法理解其也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是国际经济关系首要制度的一部分。此外,在投资条约仲裁决定不一致和冲突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这种状况存在于两个方面:即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实体法,由于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一个国家采取的措施可能会根据依据现有的不同的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具体取决于受影响投资者的国籍。不一致的决定也可能来自于相同的事实,但可能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同的股东所引发的多个独立的权利要求。 另外,现在有必要平衡国际投资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投资者对投资事项的各种私人纠纷的不同态度正对公共事务巨大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更有甚者,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反对在世贸组织内里签订多边投资条约,但是他们又不得不通过签署双边投资条约和接受ICSID的裁决或其他投资仲裁机构的裁决,从而被迫的接受一些超国民待遇的标准。 所以发展中国家需要签署一个广泛的、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它比继续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或加入其他国际投资仲裁的决定来被迫接受一些高标准的投资待遇的条款要好得多。然而,全球性国际投资条约的谈判目前并未纳入任何国际组织的议程,但更引人注目的是目前此类条约的缔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从发展中国家在ICSID里的经验中,证实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取得协商一致的多边协定相当困难,那么可要求在世贸组织的多边投资协定中,提出必要的规则来平衡国际投资协议与一些国家国内投资法律相矛盾的倡议,因为这些国家中,外国投资者必须寻求通过国内司法程序来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但是应该给投资者机会在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上诉。由于投资者有权向母国主张权利,尽管世贸组织中也有争端的解决机制,但是要想达成全体成员一致的意见也很难。不过这一问题,使世贸组织必须改变其自身的一些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制度。 二、论文的结构 本论文的编排共七章。在引言中介绍论文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假设。第一章总结了最受欢迎的ICSID的功能。第二章分析了阿根廷的ICSID和作为最多诉讼国家的经验。论文简要地考察阿根廷的学说影响,在经济危机发生的四十年前,我们已开始针对外国投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的主要特点,阿根廷政府对ICSID的规则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这些措施使ICSID仲裁案件的外国投资者撤出诉讼,阿根廷法院对ICSID的裁决所采取的对策。第三章比较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的背景,这些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的关系演变。论文还探讨了这些国家对ICSID采取的个人和集体反对措施。第四章简要分析了2006年的修正案,并介绍了ICSID仲裁程序的主要原则。总结以上建议,可以提高ICSID规则与其他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第五章分析了国际投资法纳入双边投资条约和协定等其他部分,试图建立一个多边投资框架-。第六章探讨多样化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心。第七章给出了未来可能的解决方案,以解决和避免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仲裁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决定。在最后是结论,对本论文的研究进行了整体分析和总结。 三、结论 总之,当今世界,拉美发展中国家需要为国际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投资条约各自独立存在;且存在着与国际投资仲裁的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问题。尤其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使人们很难理解其也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过去20年以来,在ICSID,资本输入国所产生的仲裁大量增加。大部分案件是外国投资者起诉拉美发展中国家,其索赔金额多达数百万乃至数十亿美元。这些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医疗、环保、安全或经济的监管。这些案件的提起,实际上反映出了一种经济管理的迫切需要: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以达到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目的。很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如争取有关国家同意仲裁纠纷的限制和条件等,以及建立评价投资国主张的适用标准。仲裁案件中出现许多不一致的裁定,甚至截然相反。在仲裁过程中对有关索赔问题的法理不一致,对ICSID裁决的威严性、合法性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综上原因,拉美的一些国家正在改变他们的ICSID的地位,试图划定和(或)排除ICSID管辖权,并建立一个UNASUR作为ICSID的替代组织,这一切被认为是卡尔沃主义的复苏。 如今,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已上升到外国直接投资吸收国的前列,居于发展中国家的首位,在世界各国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德国,并成为已经签署双边贸易协定最多的国家。作为引进资本国,中国可以考虑阿根廷政府裁定的经验,以避免通过ICSID解决争端需要付出的潜在代价。此外,中国也是一个新兴资本出口国,因此更需要非常仔细地讨论和考虑,在谢业深案件上中国双边条款所规定ICSID的宽泛的管辖权。随着最近几年中国投资的巨大增长,分析和借鉴当前拉美国家的经历也显得十分重要。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6.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林笑霞;;国际投资仲裁中危急情况的适用——以阿根廷所涉国际投资仲裁为例[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03期

2 高成栋;;中外BITs对香港特区的适用争议及其解决——以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为例[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0年01期



本文编号:150689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150689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74e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