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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卢子群

发布时间:2016-10-27 11:20

  本文关键词: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卢子群

2012年8月

第9卷第8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Aug.2012Vol.9No.8

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

卢子群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的争论,自其产生以来就未曾中断,其中又以国际私法究竟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的争论最为激烈。由于各国学者在给国际私法定性时的着眼点不同,因而得出的结论也各有分歧。本文立足已有的观点,通过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主要基于系统论的三原则即整体性原则、关联性原则和动态发展性原则来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目前仍然是国内法性质,但未来国际私法的性质将是国际法性质。

关键词:国际私法;性质;系统论

一、国际私法性质的各种学说(一)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又称“民族主义学派”,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法国的巴丹(E.Bartin)、巴迪福(Batiffol)、尼波埃(J.P.

惯例;最后,国际私法具有和国际公法相同的诸如尊重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权,承认对外贸易的垄断制,国际关系中两种所有制体系平等,真诚履行义务等基本原则。

(三)二元论学派

“二元论”学派又称“综合论”学派,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德国的齐特尔曼(E.Zilemann)和拉佩尔(Rabel),捷克的贝斯里斯基(Bystricky)。他们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国内法,又不同于国际法,它同时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是介于二者间的一门独立的边缘学科。

之所以持此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既有国内性,又有国际性;其次,国际私法涉及的利益既有国内利益又有他国的利益;再次,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有作为国内渊源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又有作为国际渊源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最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制度源于国际法,而体系和内容则来自国内民法。

Niboyet),德国的康恩(Franz.Kahn)、努斯鲍姆(Nausbaum)、沃

尔夫(M.Wolff),英国的戴茜(Dicey)、戚希尔(Cheshire)、诺斯(P.M.North)、莫里斯(T.H.C.Morris)、施米托夫(CliveM.

Schmitthoff),美国的比尔(Beale)、库克(Cook)、里斯(Riesz),

前苏联的隆茨等。他们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国家是国际私法制定的所有权人,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

之所以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国际私法调整的主要是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间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而非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等关系;①其次,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而非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再次,国际私法是主权国家立法机构基于本国的国家意志制定的而非国家之间协商制定的,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后,国际私法的争议主要通过国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而非通过国际法院进行管辖或者通过第三国来解决。

(二)国际法学派

“国际法学派”又称“世界主义法学派”,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德国的萨维尼(R.Von.Savigny)、巴尔(C.Von.Bar)、弗兰肯斯坦(Frankenstein),法国的魏斯(A.Weiss)、毕耶(Pillett),意大利的孟西尼(P.S.Mancini)等。他们认为国家私法是和国际公法平行的法律部门,二者作为国际法的分支学科,同属于国际法。

之所以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是在国际交往中发生的,国际交往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其次,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国领域的具有国际性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其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无异;再次,国际私法旨在划分国家间主权扩及的范围,它调整的人际关系以国家为后盾,实际上是主权关系;同时,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106·

二、国际私法性质诸多学说之辨析

系统论是指研究系统的一般方法、规律的学问,它通过研究各种系统的共性找出所要研究问题的结论。它的核心思想为整体观念,通过研究系统、要素和环境三者相互变动的规律性,从而达到整体上把握事物。系统论以整体性、关联性、动态发展平衡性为其系统方法最基本的原则。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看作一个系统,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学科仍然如此。因而,我们在给国际私法定性时,应该把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主要是对其法律渊源和调整对象的整体分析;通过分析国际私法性质与其他相关要素的关联性,主要是对国际私法性质与国际私法目的和效力的关系分析;把握国际私法与国际社会环境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对国际私法的性质进行历史的动态发展的分析。

“国内法学派”的观点,从系统论角度看:首先,它违背了整体性原则,他们只是从一个角度看待国际私法,如对其法律渊源认为只有国内法渊源,然而现代大量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制定,不断凸显的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比重的增加,是其在向国际法发展的表现;其次,它违背了关联性原则,它完全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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