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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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年/4月/24日/第002版
文摘
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
曾令良在《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分别是我国和平发展战略的两翼:前者是内政的新方针,后者是外交的新政策,二者交相呼应,缺一不可。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各国权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当代国际法,其价值取向、制定程序、规范体系、实施体制和监督机制,无不直接关系到和谐世界建设的成败、快慢和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环境是各国持久和谐共处的社会基础,因此,完善与时俱进的国际集体安全体制是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现实要求和长远期盼,国际社会应尽快就非传统安全威胁及其应对机制达成共识,形成更加全面的新安全观。
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和谐世界赋予国际法的艰巨使命,而要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协调发展,关键是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必须在经济社会领域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其核心是完善国际发展法及其作用的发挥。全球民主、法治和善治是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最高价值呼唤:国际社会的民主首先是国家关系的民主、国际政治的民主、国际决策的民主,或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民主以及国际机制运作的民主,还意味着组成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的国内政治民主;国际社会的法治包含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的法治是国际法的应有之义,是国际法的“本职工作”之一,而各个国家也必须在各国国家层面遵守和实行法治;国际社会的良治或善治是国际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必然,国际法重点应致力于各种国际组织和机制的良治,而国内社会的良治主要是各个国家国内法的使命,国际法应该发挥鼓励、支持和扶助作用。
世界文明的多样性是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永久期待,承认和尊重国际法主体的多元性,尊重各种类型国家的主权,承认不同类型国家的差异性,从而呼唤国际法的价值取向由形式正义和公平走向实质正义和公平。国际法规范和机制自身的协调是和谐世界对国际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尽量将国际法“碎片化现象”导致的构建和谐世界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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