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拘束力
发布时间:2018-03-18 09:31
本文选题:国际法拘束力 切入点:正当性 出处:《武汉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国际法是否有拘束力,以及拘束力来源于何处?这一传统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曾经困扰了无数的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产生初期,该问题在国内法学者与国际法学者之间就存有争议,由此形成了国际法否定论与法律论;而在国际法学者之间,也不乏分歧,从而产生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国际法否定论因其保守性而最终被法律论取代;自然法学派在完成其开创性的使命之后,也逐渐逊位于实在法学派。然而,在各学派产生、发展和衰落的过程中,自助、制裁、正义、意志等因素轮番登台,不断赋予国际法拘束力以变动的新含义。 在国际法视野下,拘束力问题的研究更多时候是在事物“应当如何”与“实际如何”之间摇摆。在理论上,自然法学派与实在法学派各自在彼此的道路上走的越深,就越是经不起来自对方的批评,最终不可避免地归于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二十世纪后半期,国际法的拘束力问题开始进入国际关系学者的视野。“国家如何行为”、“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等问题被国际法学者以更为直观的方式加以观察。行为主义理论在社会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领域的兴起,博弈论、管理论等研究方法的运用,使国际法拘束力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在这股新思潮的影响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开始盛行于国际法领域,正当性理论、管理学派、跨国法律程序理论等的出现,使国际法拘束力问题摆脱了被学者称为“防御式辩护”的困扰,开启了一个全新的“后本体”时期。与此同时,国际法内部的理论发展也日益成熟,位阶理论,相对规范性理论、批判国际法理论等在不断质疑传统国际法的确定性、正当性的同时,也在积极努力地构建新的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拘束力并非仅是“有或无”的判断,也绝非单纯“来源何处”的认识。在二十世纪后半期以来,在上述理论的影响下,国际法拘束力的研究已经广泛涉及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要件、程度、改善途径等新课题。这些课题旨在回答下列理论与现实问题:(1)国际法是否有效?其作用在国际社会中如何体现?(2)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何处?是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正义,还是体现在条文中的意志,抑或是内在于事物中的本质?(3)在主权国家意志阴影之下的国际社会,如何确保国际法能体现国际正义和公平?国际社会的立法有科学性可言吗?(4)国际法规范是否存在类似于国内法的位阶制度,从而能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5)如果国际法的拘束力是可以改进的,有哪些可行的方式,这些方式能否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本文力求客观介绍不同理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通过考察关于国际法拘束力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说、国际法拘束力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国际法拘束力的程度、国际法拘束力的完善途径等内容,以揭示国际法拘束力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和特点,总结特定领域国际法拘束力的实现方式,提出我国在参与国际条约立法方面的建议。 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是关于本文的基本术语和研究范围的限定。重点介绍与国际法的拘束力有关的概念,既包括描述静态规范属性的概念,如拘束力、效力、合法性、有效性等,也包括与国际法动态运行相关的概念,如实施、适用、执行与遵守。国际法的拘束力问题既涉及到规范层面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规范性”问题,也与在实施、适用和遵守环节国家的“行为”紧密相连。在国际法拘束力的研究范围上,由于国际法效力问题体系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产生不同的论证框架。例如,如果从国际法的表现形式角度,则条约与习惯、单边行为、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可作为研究角度;如果从国际法的运行机制角度,执行机制与司法体制的效力又可成为分析进路。本文根据国内法关于法律效力的体系内容的规定,以条约为主要研究内容,尤其是多边条约,侧重于对国际法的效力来源、效力层次、效力要件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章是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主要介绍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在国际法拘束力方面的学说和理论。在国际法理论中,包括基本权利说、社会连带说、国际社会必需说等自然法学说以及共同同意说、约定必须信守说等实在法理论。在国际关系学说中,重点介绍权力政治理论、利益说、名誉论、身份论、政策定向学派等理论。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在国际法拘束力问题上,两派学者各自采取了不同的视角。国际法学者采取了静态的、外在的、客观的规范视角,而国际关系学者则采取了动态的、内在的、主观性的行为视角。两派学者的观点可以相互借鉴、融合。 第三章探讨了国际法拘束力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指出,国际法拘束力的实质要件在于国际法的法律性和正当性。国际法的形式要件涉及国际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国际法规范内容具有法律性与正当性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内在因素。法律性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际法创设,其他任何国际规范都不足以实现这一效果。正当性是国际法克服规范形式僵化、欠缺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国际法规范在创制形式上所具有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外在特征。与国内社会的民主立法相同,国际法的民主性也与生俱来地附随着种种不利因素,因此,合理鉴别各种国际民主形式,扬长避短才是关键。与国内社会的科学立法不同,国际立法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未受到学者的广泛重视。除了在个别领域运用经济理论对科学的立法方法进行分析外,这一领域基本属于空白。 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法拘束力界限与程度的论证。在国际法拘束力的层次问题上,国际法学界先后出现位阶理论和相对规范化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试图对不同国际法规范的拘束力程度进行回答。位阶理论以强行法为核心,构建国际法的等级体系。强行法的出现在限制国家主权至上、从而增强一般国际法的拘束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在强行法、对一切义务等内容和范围认定上的困难,位阶理论难以被国际法学界广泛接受。国际法相对规范化理论则广泛考察条约、习惯、强行法规范、国际组织决议、软法规范等,从中分析不同国际规范的拘束力问题。 第五章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实现机制。通过分析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体制理论和遵守理论,指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在拘束力问题上实现了学科研究的交叉。国际法学者对于拘束力的研究采取了“规范视角”。重视从规范的内容和创制方式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分上认识国际法的拘束力。国际关系学者则采取了“工具视角”,将国际法作为国家实现各种利益的工具。两种视角在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这一问题上各有侧重。在学科的相互融合中,国际法学者借鉴国际关系的机制理论、合理选择理论来认识规范的产生、作用及其影响;而国际关系学者则重视国际法规范对于国际关系的塑造。两派学者相互借鉴,彼此完善各自关于国际法拘束力的观点。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重点介绍了这些理论产生的基础:多边管制性条约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技术援助机制、私人执行机制等,并指出其对国际法遵守的透明度、内部化、民主化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六章为结论。从认识论角度对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要件、程度和机制的发展做出归纳,从并方法论角度对国际法拘束力的提高途径提出建议。指出国际法的拘束力不单单表现在结果上的国家同意,也不只表现在静态上的规范质量,而且表现在过程上的国内、国际法律程序,表现在动态的遵守机制。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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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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