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监管
本文选题:无船承运业务 切入点:系统性监管 出处:《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4年04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国际航运市场风险复杂性导致现行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模式无法应对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制度具有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多元监管模式嬗变的趋向。美国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模式的成熟性具有其内在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诸如成熟的航运系统环境、奉行"保护与垄断"的航运政策、施行动态和多元的监管模式以及"公共承运人"理念根深蒂固。基于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监管的系统性特征的考量,在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构建和完善一个以保证金制度的软化、多元的监管格局、强化保证责任以及承运人特定义务公法化为核心的系统性的监管模式是应对无船承运业务风险的可行方略。
[Abstract]: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risks i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market, the current mode of supervision of non-ship shipping can not cope with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problems in non-ship shipping. The practice of countries shows tha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non-ship transportation has a single supervision system. The trend of the change from the management mode to the pluralistic regulatory model. The maturity of the regulatory model of the non-ship shipping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has its own internal factors. These factors include, for example, a mature shipping system environment, a "protection and monopoly" shipping policy, The implementation of dynamic and pluralistic regulatory models and the deep-rooted concept of "common carrier". Based on the systemat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non-ship transportation, under the model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convergence, It is a feasible strategy to deal with the risk of non-ship transportation business to construct and perfect a systematic regulatory model which is based on the softening of the margin system, the pluralistic regulatory pattern,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antee and the carrier's specific public law as the core.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基金】: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L12BFX005)
【分类号】:D996.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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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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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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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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