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解决路径研究
【摘要】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陆地面积为6.5平方公里,由钓鱼屿、赤尾屿、黄尾屿等5个岛屿和一些礁石组成。我国政府一贯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据史料记载,是中国人首先发现、利用、命名这些岛屿的。而中国目前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历史文献是1403年明朝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此后,又有大量来自中国、日本、西洋、琉球的相关历史文献,均证明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属于中国,而日本在1895年1月的内阁会议决议,决定正式将其编入所谓的日本国领土,行政隶属冲绳县,随后开始采取所谓的一系列的行为,包括在岛上竖立界碑、派遣直升飞机“军事控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岛上建立灯塔、将内阁议员的户籍迁入岛内等。中国政府历来表明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问题上的主张,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的神圣领土,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非法占领在国际法上违法、无效。1969年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该报告预测钓鱼岛周边海域可能蕴含着非常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加剧了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对立,同时鉴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身特殊的地理位置,军事战略价值巨大,所以中日两国在其主权归属问题上严重对立、毫不妥协。本文简要回顾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问题的起源,重点从国际法的角度驳斥了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主张的错误性,分析了中国对其主张的合理性。应该说研究此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望为进一步确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中国提供参考意见。
第一章 日本对钓鱼台群岛的主权主张
日本政府诡称其拥有钓鱼台群岛主权的依据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无主地先占法”。日本政府反复强调 1895 年其正式将钓鱼台群岛并入本国国土时,该岛屿系无人居住,且岛上没有任何国家统治的痕迹。日本是基于“无主地先占”的原理取得对钓鱼台群岛的主权,日本政府的行为符合当时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原理,其占有行为合法、有效。
(二)“经纬度划分法”。1953 年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第 27 号公告,将钓鱼台群岛划入日本冲绳县内。1971 年日本与美国签署《冲绳归还协定》,1972年 5 月美国正式向日本移交冲绳时,将钓鱼台群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将岛屿隶属于冲绳县管理。
(三)“时效取得制度”。日本政府主张从 1895 年其正式将钓鱼台群岛并入日本版图起,至 1970 年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预测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蕴藏大量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止,中国政府从未对日本占领钓鱼台群岛的行为提出过任何有效抗议或异议,此举默示性的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台群岛的主权。
第一节 钓鱼台群岛的地理概况
钓鱼台群岛虽然在地理面积上非常小,但根据 1969 年 4 月远东经济委员会出台的“埃默里报告”预测,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可能蕴含着十分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
众所周知,日本是世界能源消耗的大国,对石油、天然气能源的消耗需求量十分巨大,但同时日本是一个能源极度稀缺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范围内对海底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1961 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的地质学教授埃默里和日本教授新野弘一起通过对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的海底资料进行研究,并于 1961 年《美国地质学会会刊》共同发表了《东海和南海浅水区的沉积物》的研究报告,预测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11967 年出版的《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中确认在东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并且暗示台湾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石油储藏地。该报告与 1969 年正式发表 ,俗称“埃默里报告”。1969 年的“埃默里报告”的出台是日本加紧了对钓鱼台群岛主权的争夺,进而控制岛屿周边海域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第二节 日本《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概述
上世纪 60 年代末,随着远东经济委员会出台“埃默里报告”预测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存在大量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日本政府开始主张拥有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并于 1972 年 3 月 8 日正式发表《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归属日本,钓鱼台群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组成部分,其不包括在 1895 年中日两国签署的《马关条约》中国割让的领土范围之中。
(二)钓鱼台群岛不包括在 1952 年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日本所放弃的领土范围内,而包括在美国享有施政权的西南诸岛范围内,并随着 1971 年日美签署《冲绳归还协定》,美国将包括钓鱼台群岛在内的冲绳诸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进一步证明了日本对钓鱼台群岛拥有主权。
(三)中国和台湾地区对钓鱼台群岛的主权主张是在 1969 年“埃默里报告”出台后才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岛屿周边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
日本坚持主张其对钓鱼台群岛享有主权,并不断强化对岛屿周边海域的实际军事控制,并对外诡称其是在经过反复实地调查,慎重确认钓鱼台群岛为无人岛,且在没有发现他国控制痕迹的基础上,确认该岛屿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后,才正式于 1895 年 3 月 5 日将钓鱼台群岛编入日本国版图,并随后以“尖阁列岛”命名,划归冲绳县管理,其做法符合“无主地先占”的原则,其占有程序合法、有效。
从 1969 年“埃默里报告”预测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可能蕴藏着十分丰富的天然气、石油、渔业资源,继而将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得以凸显出来,日本政府坚称对该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与此同时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也存在严重分歧,而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恰恰是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基础和核心,因此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既涉及到复杂的民族情感问题,又关系到岛屿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纠纷。反观日本政府,一方面缺乏和平解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诚意和决心,极力否认两国在钓鱼台群岛问题上存在领土争端,另一方面试图通过逐渐加大对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的实际军事控制来达到国际法上“事实占有”该岛屿的状态。我们通过对 2010 年“九七”撞船事件观察和分析,可以看到日本政府欲将钓鱼台群岛问题逐渐升级,强行将对该岛屿的实际占有转变为国际法上的法理占有。
第二章 中国拥有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分析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是明确的,即钓鱼台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钓鱼台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对钓鱼台群岛的实际控制在国际法上违法、无效。中国政府多次在正式场合表达了和平解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决心与信心。以下是中国对钓鱼台群岛的主权主张,用来驳斥日本对钓鱼台群岛享有领土权的观点,并分析其观点的错误性。
第一节 钓鱼台群岛不是“无主地”
中国政府认为,钓鱼台群岛事实上在日本 1895 年正式将其并入日本版图时就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而已经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为此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可以加以证明中国政府的观点。现存最早的记载钓鱼台群岛名称的史籍,当推珍藏于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的《顺风相送》一书,该书为誊写本,每页 9 行,行 24 字,封底有拉丁文题记,该书为牛津大学校长劳德大主教于 1639年所赠1,《顺风相送》著于 1403 年明朝永乐年间,书中详细的记载了明代使臣前往西洋各国开昭时查勘航线、校正针路而作,书中记载着“福建往琉球”详细地记载由福建前往琉球航线上的各岛屿名称、航向、里程的珍贵文献,其中具体描述了从福建前往琉球的航海路线图,途中经过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具体航海方位。《顺风相送》是迄今为止最早记载钓鱼台群岛的历史性文献,书中准确地记载了从福建前往琉球王国的航海路程中所有的航海标示。该书明确记载钓鱼岛、赤尾屿包括在中国的领海范围内,中国与琉球以谷米山为分界线,继续往东航行至那霸,途中经过久场岛,足以可见钓鱼台群岛在历史上很早就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一国是不能在他国的领土上实行“无主地先占”,显然钓鱼台群岛不适用“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法则。
日本政府的解释看似非常合理,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理论的荒谬之处,具体错误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主地”不等同于“无人岛”,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主要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无主地”与“无人岛”在逻辑上没有必然的联系。世界上包括中国和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无数个“无人岛”,但这些岛屿却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有些岛屿上有土著居民居住但同样也可能被视为“无主地”,日本政府显然是将“无人岛”等同于“无主地”,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二)对宣告主权,实行有效占有应当遵循时际法的相关规定。即判断一国是否可以在“无主地”上宣告主权应当遵守取得该土地主权时的国际法,而不能依照日后的国际法加以评判。国际法上时际法的概念,是 1928 年美国和荷兰帕尔玛斯岛争端中由仲裁人胡伯首次引入的,他所表述的时际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事实应当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因事实发生争端时所实行的法律或解决这个争端时所实行的法律予以判断。” 日本政府显然是依照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宣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评判当时明朝、清朝政府对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宣告。事实上对主权宣告的理解应当弹性解释,不应当把驻扎军队、设立界碑、悬挂国旗视为对该地区宣告主权的唯一形式,“有效占有”应依照地域的实际情况给予弹性解释。
第二节 钓鱼台群岛不是琉球群岛的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研究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绝对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特别要关注钓鱼台群岛与琉球之间的关系以及日本吞并琉球和日本侵占台湾,钓鱼台群岛从地理位置上来看,位于中国台湾和琉球群岛之间,其长期被视作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中国明朝历史文献《顺风相送》(1403 年)记载,钓鱼台群岛位于中国与琉球的边界谷米山的西侧,在中国的领海范围内。历史上琉球王国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 年)宣布臣服于中国,列为中国的藩属,每两年朝贡,并且接受中国皇帝册封,而日本只是其友邦。1879 年日本以军事武力的方式吞并琉球,并改琉球为日本国冲绳县,当时的清朝政府出面请求美国总统格兰特参与调停,1880 年中日就琉球问题达成“分岛协议”,但鉴于当时清朝政府忙于应对中国西北边疆的主权危机,无法顾及琉球问题,使得日本吞并琉球成为历史疑案。
1895 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辽东半岛、澎湖列岛给日本。历史上钓鱼台群岛一直被视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当根据 1895 年《马关条约》第2 条的规定割让给日本,而日本政府却一直对外诡称钓鱼台群岛是其琉球西南诸岛的组成部分,因而与《马关条约》没有任何条约法上的瓜葛。这样的解释显然是违背最基本的历史事实。钓鱼台群岛由于在历史上台湾渔民作业的原因,习惯性将其视作台湾的附属岛屿,这是一种历史的自然形成,对此中国和日本的相关历史文献都有所表述,例如明朝的嘉庆皇帝派遣日本的特使郑舜功所撰写《日本一鉴》(1564 年)便记有:“钓鱼屿,小东小屿也。”。1895 年日本海军省撰写的《日清战史稿本》之《别记台湾匪贼征讨》记载了钓鱼台群岛的位置是在“台湾淡水港北方约 90 海里”。 可见日本也默认钓鱼台群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此外钓鱼台群岛由于在地理面积上十分狭小,且长期无人居住,促使钓鱼台群岛在行政区划中没有被列入到台湾的行政区划中的必要,但这并不妨碍中国对该岛屿享有主权。根据胡宗宪编、郑若曾著的《筹海图编》、茅元仪的《武备志》都将钓鱼台群岛纳入到了福建沿海海防区域范围内,处于东南沿海军事指挥部的行政管制之内,可见中国很早就对钓鱼台群岛宣告领土主权。
我们可以看到从钓鱼台群岛的发现、命名、使用都是中国人,到最早将其纳入海防的也是中国人,可见岛屿的原始权利属于中国。从相关历史文献来看,钓鱼台群岛也不属于旧琉球的势力范围,相反却有非常多的历史文献证明中国与琉球王国的边界,其主要证据包括前文所述的陈侃《使琉球录》。明朝嘉靖十三年五月明朝派遣陈侃为册封使,由福州起航前往琉球,在文中记载了册封船在到达久米岛后,船上的琉球水手知道自己已经达到了家园,高兴的手舞足蹈,可见久米岛是琉球的边界。
第三章 钓鱼台群岛问题与东海海域划界之间的关系..........34
第一节 东海海域划界纠纷概述............34
第二节 钓鱼台群岛在东海海域划界中的地位与作用.........36
第三节 钓鱼台群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38
第四章 解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若干思考........40
第一节 钓鱼台群岛主权之争的时代背景...........40
第二节 解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方法与路径........44
第四章 解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若干思考
第一节 钓鱼台群岛主权之争的时代背景
日本政府在钓鱼台群岛主权问题上采取强硬立场,一方面是基于钓鱼台群岛及其周边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对日本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日本与周边多个邻国都存在着岛屿争议问题,例如日本与韩国就“竹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存在巨大的分歧;日本与邻国俄罗斯就“北方四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也存在严重的领土争端;日本与中国就东海大陆架海域划界问题存在严重争议,这使得解决中日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日本是一个资源严重稀缺的国家,对于资源的外部依赖型非常大,所以在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上采取非常强硬的措施,同时钓鱼台群岛本身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增加了在该地区引发局部冲突的可能性,所以中国政府在处理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应当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采用灵活多变的应对措施,防止钓鱼台群岛问题成为阻碍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障碍,同时我国应当坚持通过和平友好的双边政治谈判来解决钓鱼台群岛问题,避免其他国家卷入中国两国之间的领土之争中来。中国前领导人邓小平 1978 年访问日本在回答日本记者有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时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应当成为解决钓鱼台群岛问题的指导方针,鉴于目前该岛及其周边海域被日本方面实际控制,且日本政府采取了不与中国谈判的回避政策,这使得在短时间解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显得十分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基本共识:
结 语
中日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之争牵动全球华人的心,也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迄今为止,大量历史资料和文献都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使用钓鱼台群岛,其根本不属于旧琉球王国的势力范围,相反在明朝起就被纳入到中国福建一带的海防区域范围内,因此钓鱼台群岛无论从历史文献上、地理地质条件上来看都隶属于台湾,日本理应根据 1943 年《开罗宣言》和 1945 年《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将钓鱼台群岛连同台湾、澎湖列岛、东北四省一同归还中国。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没有明确提及钓鱼台群岛,无权为钓鱼台群岛主权设定权利和义务。1953 年美国琉球民政府通过“经纬度划分法”将钓鱼台群岛划入日本冲绳县的做法在国际法上违法、无效,而美国政府则更不能基于 1971 年《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台群岛归还日本。
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本质不仅涉及到对其周边海域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重要的是涉及复杂的地缘政治、民族情感和军事战略意义,此外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这要求解决钓鱼台群岛问题需要极大的智慧。中国历任领导人多次就钓鱼台群岛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即钓鱼台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钓鱼台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1992 年中国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钓鱼台群岛的法律地位。1978 年中国前领导人邓小平提到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当时是得到日本政府的积极相应的,在钓鱼台群岛问题上彼此是达成一种默契,应当成为解决钓鱼台群岛问题的指导原则,而现今日本政府却在公开场合多次宣称中日两国在钓鱼台群岛问题上不存在主权之争,这显然是对历史事实的歪曲,其非法“控制”钓鱼台群岛的行径在国际法上违法、无效。为此中日两国应当积极采取和平手段努力解决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问题,共享资源,消除发展两国关系中的障碍,充实和发展中日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内涵,从而真正造福于中日两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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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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