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自由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选题:批量合同 + 合同自由 ; 参考:《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01期
【摘要】:批量合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盛行,主要原因是批量合同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给托运人保证足够的运力,也能给承运人保证足够的货源。海上货物运输中赋予批量合同一定程度的自由有利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交流,批量合同主要出现在班轮运输领域,而且是大批量货物长时间进行的一种运输合同模式,改变了以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倾向保护承运人的情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就是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既是货主大国,也是船东大国,相比而言,我国航运业和其他航运强国比差距大些,不能满足很多国际航线运量的要求,因此,我国的大货主在很多时候还是要通过国外船公司进行班轮运输,此时,批量合同自由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我国货主和国外大船东可以进行平等地协商,更加有力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在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增加"批量合同"一节。
[Abstract]:The bulk contract is very popular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argo transportation, mainly because the bulk contract can guarantee the shipper enough capacity and the carrier enough source of goods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The granting of a certain degree of freedom to volume contracts i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s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the exchang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Volume contracts are mainly found in the field of liner shipping. Moreover, it is a mod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which is carried out for a long time in large quantities of goods, which changes the situation that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ends to protect the carrier in the past. At present, an important growth point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is not only a big cargo owner country, but also a shipowner country. In contrast, China's shipping industry and other shipping powers are far behind each other. It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man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routes. Therefore, in many cases, large cargo owners in our country still have to carry out liner shipping through foreign shipping companies. At this time, the importance of freedom of volume contract is manifested. Chinese cargo owners and large foreign shipowners can negotiate on an equal footing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more effectively. Therefore, we should add the section "Volume contract" when the Maritime Law of our country is amended.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分类号】:D996.1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秦萍;;鹿特丹规则能否一统天下[J];中国船检;2009年01期
2 司玉琢;;《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Z1期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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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现明;;“鹿特丹规则”: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评析[J];商业研究;2012年04期
2 王金玉;;海上保险无限告知义务的抽象嬗变——基于《鹿特丹规则》生效后的考量[J];当代法学;2011年02期
3 王威;关正义;;《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J];东南亚纵横;2011年05期
4 邹盈颖;;中国法视角下对《鹿特丹规则》评估的认识[J];法学;2010年11期
5 金彦平;;《鹿特丹规则》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1年30期
6 郭萍;施歌;;对《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之解读[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年01期
7 田青;;《鹿特丹规则》中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初探[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年10期
8 袁发强;;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的冷静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6期
9 杨怀甫;;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效力刍议[J];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06期
10 施丹妮;;《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权利义务的探讨[J];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11年Z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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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敬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个原因导致货损赔偿责任规则问题研究[A];“2020年的国际法”暨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论坛会议论文集[C];2011年
2 吴锋;;刍议海运火灾免责的举证制度[A];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C];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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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X 苓;从《鹿特丹规则》之新立法评析台湾《海商法》未来修法之方向[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2 王威;《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3 郑志军;国际海运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4 王金玉;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矫正论[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5 余妙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6 李天生;船货利益平衡原则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7 陈敬根;国际海运承运人在多因致损下的赔偿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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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涛;无单放货保函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3 闫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承运人及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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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今花;试论《鹿特丹规则》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适用[D];吉林大学;2011年
6 陈志荣;论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基础的修改[D];吉林大学;2011年
7 吴琼;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控制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8 高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诉权问题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9 李彦;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批量合同[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10 李玮;《鹿特丹规则》非海运区段规定对我国内陆运输的影响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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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作贤;;论2008年《鹿特丹规则》对限制“合同自由”的突破[J];理论界;2009年12期
2 张丽英;景晴;;《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03期
3 黄静;论合同自由原则[J];湖南商学院学报;1999年03期
4 卢平;论“合同自由”的由来及理论依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2期
5 张瑞蓉;论合同自由及其限制[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1999年S1期
6 李玉雪;论合同自由的限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04期
7 谭小英;论合同自由与市场交易秩序[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07期
8 付莹;合同自由及限制──兼谈合同的行政监管与立法[J];工商行政管理;1999年03期
9 梁慧星;资产阶级民法中的合同自由[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1年06期
10 梁慧星;合同自由与合同管理[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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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光辉;;略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对价问题[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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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蒋文军;;论行政审批对特定财产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视角[A];中国合同法论坛论文汇编[C];2010年
8 李玉柱;;合同的经济法思考——关于经济合同法的构想[A];首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C];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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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报记者 姚們;“合同自由”边界是不可损害公共利益[N];法制日报;2011年
2 陈欣;法律规范与合同自由[N];中国保险报;2004年
3 国家工商局研究中心 谭小英;合同自由与市场交易秩序[N];人民政协报;2002年
4 谭小英;合同自由与市场交易秩序[N];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
5 陈传法;合同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N];检察日报;2002年
6 本报记者 谢远东;退票收高费都是垄断生的祸[N];法制日报;2003年
7 费国平;谁说房地产调控缺乏合法性[N];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
8 本报记者 曹天健;河北两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审查建议[N];法制日报;2011年
9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初探[N];人民法院报;2007年
10 姚月梅;农民出售房屋不应一概禁止[N];江苏法制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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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楠;法律的确定性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2 周艳;合同解释论[D];吉林大学;2006年
3 许翠霞;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4 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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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卜实;论合同自由的法律规制[D];安徽大学;2010年
2 申伟;论合同的国家管制[D];兰州大学;2006年
3 姜镇锋;法律视角下的合同关系现代化[D];扬州大学;2005年
4 秦韬;英美合同法领域的合理预期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
5 程宝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D];郑州大学;2005年
6 王伟;格式合同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3年
7 崔锋云;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之效力[D];吉林大学;2008年
8 黄晓丽;批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年
9 李鹏举;形式要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10 施歌;批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05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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