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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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J伽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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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io璐,2009No.5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地位
赵虎敬1,赵东2
(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2.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91)
【摘要】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执行三种管理任务:规则制定、规则管理、规则执行。这三种任务在主流国际关
系理论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从趋势上看,达成共识的国家越多,这三种任务的可完成性就越高。日前,霍布斯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模式正在转向格劳秀斯的法律秩序模式,在此过程中,国际法起的作用也许比其他任何事物都要大。随着国际关系理论学家们将研究集中于法律规范、机制以及过程对行为者、行为的影响,,国际关系理论中国际法的作用、地位的强化将是一个趋势。
【关键词】
国际法;国际关系理论;地位和作用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
[文章编号】l004泓89(2009)05—0015-04
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和日益频繁,国际法产生并不断发展。在古代和中世纪,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国家之间处于相对隔绝的环境中。因此,尽管一些早期文明国家都产生过有关使节、战争、商业等方面的一些原则和规则,但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即使在中世纪文明发展的欧洲,由于教皇权力否定国家主权,使得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发展也不明显。欧洲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及其和约的产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有学者认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近代国际法,乃至现代国际法产生奠定了基
要受到国际法规则的影响。”[3】(P‘5。15’所以,作为探索国际关系中逻辑关系命题的国际关系理论就不能无视国际法的存在。
一、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方式
尽管研究方法、价值观不同,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大多认为,国际关系行为的基本形式是以主权国家为主的各种国际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协调与合作。“国际社会是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关系,不存在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4】(P‘12.13’由于国际社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特别是国家权力利益观为主导的政治观念的制约,给国际法带来了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一方面,“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5】‘¨5’国际社会和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和相互制约性,受拥有强力工具的主权国家的制衡。另一方面,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既然国际法是主权国家之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通过的国家间的协议,是通过对历史上国际交往所形成惯例的一种国际认同进而形成的国际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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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1】【“沁卯3因此,从本质上看,国际法实际上就是制度化
或法制化的国际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也就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2](¨’是国际关系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国际法同样反映了国际关系中各国利益的冲突与妥协。一般来说,国际法规则的制定是有关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等综合力量对比的反映,是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不同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结果。如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制度,既反映了这五个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斗争中的特殊贡献,同时也是当年美、英、苏三大国利益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另一方面,作为国际关系发展产物的国际法,反过来又对国际关系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主权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遇到问题时,都将不可避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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