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_国际法本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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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本质
2004年第4期 时代法学
共同利益:国际法本质的基石
胡诚军Ξ
摘 要:共同利益是破解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诸问题的关键。该文从基本法理
出发,并从国际条约与共同利益、国际习惯与共同利益、国际法各部门法与共同利益几个方面,比较全面地论证了国际法的共同利益性。本文的中心议题是:共同利益构成国际法本质内容中最基础的部分。
关键词:共同利益;国际法
前言:问题的提出
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法在本质上是对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拉德布鲁赫指出:
〔1〕如果人们想用以表明法律判断的利益指向,则结果就是肯定的。我国法学家也认为:无论从“实然”
还是从“应然”来说,法律都具有利益性。,因此法律才成为必要。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和利导机制,,
〔2并尽可能公正地平衡各种关系,释,。因为很容易想到的问题是在今天的社会,,。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说:“按照正统的解释,,被统治阶级是剥削阶级及其他敌对分子。
〔3〕然而,,,少数敌对分子难以在量上构成一个阶级”。俄罗斯
,得出了法的本质是:由社会生活活动的物质和社,作为个人或特殊利益协商和调解结果的反映在法律中或以其它形式被国家承认,并因此成为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共同的(全社会的)标准和规则的共
〔4〕同意志。而共同意志则必包含共同利益。这实质上整合了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淡化了意识形态的色彩,提出了和平时代法的本质的理论,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性。而卢梭对“公意”的问题则早有论述,如“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
〔5〕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国内社会如此,国际社会也同理可证。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治理的最主要的方式,无非就是对国际社会诸成员或说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平衡,即是对国际社会诸主体之间共同利益的一种反映。“世界各国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为了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团体,这些共同利益使他们之间发生广泛交往,而文化、经济结构或政治制度的不同本身并
〔6〕不影响国际社会法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因素之一的存在。”而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义
Ξ作者简介 胡诚军,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3〕徐国栋等《今天到底该怎样看待法的本质》:,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4〕[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5〕[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页,第49页。
〔6〕[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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