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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纽约公约》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我国涉外仲裁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9-02-09 11:09
【摘要】: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忠实地履行了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国际法义务。公约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中,地域标准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主要标准,但对于某一裁决是否属于本国裁决,归根结底由相关国家法院依据当地法律作出裁定。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所针对的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存在混淆上述概念的情况,因此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将各国普遍认可的地域标准作为区分我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标准,并纠正我国现行立法中不符合仲裁实际情况的提法。
[Abstract]:As a signatory of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in the past 20 years, our country has faithfully fulfille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bligation to recognize and enforce the ruling of the Conven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onvention. Convention awards include foreign and non-domestic award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territorial standard has become the main criterion to distinguish the domestic award from the foreign award, but whether an award belongs to the national award or not. In the final analysis, it is up to the relevant national courts to make decisions in accordance with local law. Non-domestic awards under the Convention are directed at situations where the place of award is the same as the place of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and a non-domestic award is neither a domestic nor a foreign award for the place of the award and the State in which the award is enforced. There is confusion between the above concepts in the current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Therefore, in the course of revising the arbitration law of our country, we should take the universally accepted regional standard as the criterion to distinguish the Chinese award from the foreign award. And correct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accor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arbitration.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仲裁研究所;
【基金】: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涉外仲裁立法研究”(课题编号:CLS-D0981)成果
【分类号】:D925.7;D997.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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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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