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述评
发布时间:2019-02-25 12:38
【摘要】: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以来,中国作为申诉方、被申诉方以及第三方多次参与了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争端解决和程序的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以下简称DSU), DSU规定了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的组成、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的协定、工作的程序等等。其中,第三方制度规定在DSU的第10条。尽管有很多学者指出了目前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诟病并提出了多种解决办法,但由于多哈回合目前严重受阻,原定于2005年结束的谈判到目前为止仍然不能确定具体的结束日期,这使得新的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也延缓出台。也就是说,DSU仍然在发挥其在WTO的重要作用,DSB审理的案件有增无减。虽然大量学术论文以及著作都着力于对DSB和对第三方制度的研究。但是却鲜有人将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DSB的案件进行全面的概括和总结。本文将全面地对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归纳,希望对这方面的学习和研究有所裨益。笔者从介绍第三方制度入手,归纳总结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案件的历程以及意义,并着重分析“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案”,“韩国诉欧共体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危地马拉诉墨西哥钢管案”,“巴拿马诉哥伦比亚进口港指示性价格案”等四个案件,并结合案件分析我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需要改进的地方和相应的措施。综上所述,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对第三方制度作出的简单的介绍。首先,什么是第三方,如何能够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这涉及到关于“实际利益”一词的界定。其次,第三方制度的存在最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它能够促使一些国家以最简洁的方式参与到DSB的案件中,那么,这些国家参与到DSB中主要的权利也需要加以介绍。最后,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十分重要,正因为第三方制度具有这些意义,才使得第三方在DSB中得到广泛地应用。 第二章是对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DSB的历程以及意义的介绍。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作为第三方参与了DSB的71个案件,主要的趋势是入世初期几乎全面地参与案件解决,之后的几年开始有选择性地参与。这些参与十分必要,因为中国虽然是一个贸易大国,但是对于DSB程序上的以及实体上的了解不是十分完善,作为起诉方或者受诉方参与案件又十分复杂以及冗长,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其中既能够对制度上和程序上有所了解,又能够节约各方面的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选择了几个案件加以陈述和总结,这是本文主要着重笔墨的地方。“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案”是我国入世后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个案件,我国是纺织品出口大国,原产地规则对于我国的意义十分重大,如何理解WTO中的原产地规则和如何利用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在该案中凸显出来。“韩国诉欧共体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是韩国针对欧共体已经提起的案件进行的反击,我国多次面对补贴的诉讼,同时又是造船业大国,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显得十分重要,韩国以及欧共体的诉讼技巧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危地马拉诉墨西哥钢管案”虽然较为短小,但是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引以为戒。众所周知,我国在WTO广泛地介入了很多反倾销的案件,那么了解《反倾销协定》中一些模糊的概念,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概念进行有利于本国的解释,从而令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信服就显得十分重要。“巴拿马诉哥伦比亚进口港指示性价格案”是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DSB的到目前为止已经审理完毕的最后一个案件。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许多规则涉及到这一原则,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并结合其他规则作出有利于本国的解释是我国应当注意的。 第四章是通过以上的论述,对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DSB的案件做出全面的总结,指出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需要完善之处。这也是本文主要的意义所在。我国应当通过机构的设置、更加深入地研究已有案件、培养一批专业的人才、继续向WTO提出议案等方式积极参与DSB案件,利用现有体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6.1
本文编号:2430177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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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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