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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15 19:23
【摘要】:自由贸易以及国家间贸易摩擦共存、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与阻碍货物流通的手段并举,这一直是国际贸易环境中所特有的现象,也是国际贸易日益壮大繁荣的体现。在各种阻碍经济发展的贸易壁垒中,知识产权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也不得不让人侧目。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与跨国贸易相关的这部分,都属于国际贸易法的一部分。本文所介绍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就是在跨国贸易中引起较多争议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原则,指的是背负着知识产权的载体,一经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知识产品的控制权,则权利人的权利被用尽、穷竭了。这就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基于该原则对已售的知识产品进行再次转卖或者使用而不受到权利人的限制。该原则的存在,打破了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从而为竞争者参与市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等活动,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空间,以便利于知识产品被及时应用于社会生活中去。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根植于传统私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借助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平台,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理论学说。例如传统的报酬说、默示许可说、法律规定说等等。随着应用权利用尽原则的频率增加,又衍生出了行为延续说、新默示许可说、公共利益说等学说。 通过各国的立法以及实践分析,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分为国际权利用尽、国内权利用尽以及欧盟实行的区际权利用尽原则。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原则,造成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极为不统一的现状,也构成了阻碍国际贸易自由流通的壁垒,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争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合法性论证。这种“灰色交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各国不同市场上同一知识产品的价格差异较大,国际贸易商通过将知识产品从低价国买入并销往高价国的行为,赚取差价利润。该行为借助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相关理论,游走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边缘。尽管该行为具有投机性、并极大地威胁到了知识产权的垄断利益,但是对于活跃国际市场和货物的自由流通、甚至与公共健康却是不无裨益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该问题上的冲突日益明显,但该问题在国际上均未得到统一。即使是以“减少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为宗旨的TRIPS协议,同样在该问题的统一适用上遇到了困难。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如何采取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上各执一词,使得该问题在TRIPS协议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在其之后的国际会议中,也都囿于对TRIPS协议中条款进行解释,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仍然无法得到突破性进展。因此,该问题被遗留给各国的国内立法权,各国可以自行立法对该原则采取怎样的标准进行规定。显然,在全球贸易日渐融为一体的当下,这样的做法只是权宜之计,对该原则的适用采取统一的标准才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方向。 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相关的表现形式不仅仅限于国际贸易的平行进口,还有反向假冒、知识产品的再造等表现形式,规制这些行为的方式都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但是显然,目前国内的大部分研究的主要精力都集中于论证“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关系与适用程度问题,而忽略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本身。本文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缘起、理论发展、类型分析、表现形式的规制以及案例实证,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与分析。在以上的理论体系框架中,本文就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中的权利范畴进行再探讨,并辅以权利的取得、权利的使用、权利的用尽以及权利的再生四个权利变动的动态演示的方法,放大知识产品流通的整个环节,力求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上有所突破。 然而,,对理论的研究终究落实于实践。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尚处于一个较为年轻的发展时期,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并没有在立法上得以真正体现。而在实务中,该原则实际上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其中,特别是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案例表明,完善我国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有关的法律规制,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通过对我国国际贸易以及经济现状分析,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提出我国应当选择“修正”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即为有条件地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如何完善的立法建立和司法适用、以及行政措施的建议。 本文分为五章,笔者分别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做出了概述,并比较分析了各国对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判例。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能量守恒”说,从权利转化的角度对权利用尽的整个过程做出系统分析,以求达到理论上的突破。同时,在吸收各国适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建议。 第一章着重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定义、分类、适用条件等进行介绍。该章第一节中介绍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产生、定义以及传统学说;第二节则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进行概括性描述;第三节则针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分类——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国内权利用尽原则以及区际权利用尽原则,对这三类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这些原则的优势与劣势进行分析。 第二章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分为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以及版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并针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特征,探讨权利用尽原则在该种类型上的适用范围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对这三种知识产权使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分析,并将各国的经典案例穿插其中进行司法判例的比较以及推理研究,笔者得出就三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需要适用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 第三章对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相关的表现形式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主要从平行进口、反向假冒、专利产品的再造等表现形式入手,通过实证的方法对这些典型的表现形式开展分析。平行进口分为自己投放型、自己同意投放型以及同一源行平行进口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平行进口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略有不同,唯一相同的是,都利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其行为的合法性支撑。此外,笔者还介绍了反向假冒这个与平行进口同样备具争议的现象,并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律责任分析以及对该表现形式的规制方法。此外,还有其他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相关的表现形式,笔者也在该章以案例的形式一一介绍。通过对比各国的规制方法以及司法判决的不同推理内容,就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对以上表现形式等进行规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 第四章是笔者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进行理论发展和理论突破的一章,该章节介绍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基础理论学说的新发展、辨析了该原则与其他相关私法原则。在其中,本章试图对权利用尽原则中的“权利”进行剖析,从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的角度,对“权利”的范畴重新界定。同时,提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中的“能量守恒”说,认为整个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过程,就是一个权利形式转化为另一种权利形式的过程,而保障知识产权法的宗旨不变。并进一步对权利的取得、权利的使用、权利的用尽以及权利的再生做出了动态演示,从微观的角度较为系统地分析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理论。 第五章从公共利益、私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紧迫性着手,论证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构想。本章还指出,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有自己的特色并丰富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权利用尽原则方面立法缺失的现实依然严峻。在本文的总体框架下,结合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以及结合中国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的趋向,分析该理论在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中将发挥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提出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中国态度——即使用“修正”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建议以订立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形式,将该原则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原则明文规定在内,以统帅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同时,指出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提出在立法和实证中的改进建议,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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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7.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杨沛娟;论首次销售原则在版权平行进口中的适用[D];厦门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245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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