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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冲突与联结

发布时间:2019-05-15 05:45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在国际法不成体系背景下的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通过梳理和比较十五个有代表性的多边环境条约规则与WTO规则,从中识别出冲突之处,继而引入国际法中的联结理论并发展出联结安排的概念以分析和寻求化解冲突的方案和途径。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反思了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国内法规与国际立场,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之策。全文由导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构成。 导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意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内容架构及创新之处。 正文包括五章。 第一章概述了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背景和发生的原因。在既往对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的讨论中,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组的观点及学者鲍威林等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体系进路和多元进路的对立。 由于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分属国际法的不同体制,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关系所具有的跨体制特征使得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偏向多元进路,进而也导致传统的体系内冲突解决手段如后法优先规则和特别法优先规则在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冲突的问题上作用有限。 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各自所属的贸易体制和环境体制所依赖的更广泛目标或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基于贸易问题与环境问题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现阶段的环境运动要求全面介入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经济活动的主张冲击着WTO开放贸易和公平贸易的目标。在调和这一矛盾方面,可持续发展概念尚欠缺具体的架构支持。 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冲突的直接原因则是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多边环境条约下的履约措施常常成为WTO视野中的贸易措施。对那些由于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而导致的争端,依据多边环境条约规则或者WTO规则所得的结论大不相同,甚至对立。此外,多边环境条约和WTO的条约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包括条约缔约国的部分重合和条约规则内容的部分重合),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冲突就具备了相应的条件。 第二章比较了WTO规则与十五个多边环境条约的规则,确定了其中一些冲突之处。 目前为止,国际法学界对有关条约规则冲突定义的观点可以区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冲突”说的核心是将冲突限定为“两个义务规则”之间所发生的,其标准是“无法同时履行”。广义“冲突”说则将分属不同条约的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之间,命令性规则和免责性规则之间及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之间的矛盾情形均包括在内,认为“一项规则违反,已经或可能导致违反,另一规则的情形”,即是条约之间存在冲突。 为了不忽略命令性规则和免责性规则之间及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之间的矛盾,条约规则冲突的广义界定是必要的。这种广义的条约规则冲突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于条约义务规则(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之间相互排斥而发生的显性冲突和基于命令性规则与免责性规则之间及禁止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之间不一致而发生的隐性冲突。 在WTO相关议题的谈判中,WTO秘书处整理出了15个含有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从条约规则、案例等角度分析,这些多边环境条约中有一些与贸易有关的措施规则与WTO规则存在冲突之处。其中,与WTO存在显性冲突的多边环境条约有6个,与WTO存在隐性冲突的多边环境条约有4个。 第三章探讨了如何解决WTO与部分多边环境条约之间冲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鲍威林等学者曾提出过类似传统冲突法的冲突规则概念。由于这种冲突规则类似于以法域之间明确划分为特征的冲突法,因而不适合基于功能区分的不同条约规则之间的冲突。 相比之下,国际法学界曾热烈讨论过的联系/联结(linkages)概念比单纯的冲突规则能更加有效的处理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这种跨体制的条约规则冲突。实践中的做法也证明了联结比冲突规则更符合条约规则的实际。 在既往有关联结的讨论基础上,本文提出联结安排的概念作为条约之间联结的载体,以进一步推进对可化解条约之间冲突的联结结构的研究。 经过对多边环境条约与WTO的现有规则的分析,可以发现WTO与一些多边环境条约中确实有联结安排的存在。这些多边环境条约中所存在的与WTO有关的联结安排类型包括:不影响现有国际协定的冲突规则型联结安排,对环境措施施加与GATT第20条类似限制的实体规则型联结安排和相互支持型联结安排。 这些多边环境条约中的上述三类联结安排暗含着特定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三种关系(遵从、协同和自治)。然而,由于WTO中缺少对应的联结安排以形成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完整有效的联结,仅仅依靠多边环境条约中现有的这三类联结安排无法有效化解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第四章探讨了利用条约法规则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缺陷问题。 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组2006年的报告和鲍威林2003年的专著曾具体分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第31条至第33条)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等条约适用规则在解决条约规则冲突方面的作用和局限。在讨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联结问题时,这些条约解释规则和适用规则作为多边环境条约和WTO外部的规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多边环境条约规则和WTO规则,也就有可能起到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缺陷的作用。 在利用条约解释规则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问题上,由于条约当事国意图空白过大,加之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限制,以及条约解释规则本身不足等原因,条约法中的条约解释规则对于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现有联结缺陷的作用有限。 在WTO与多边环境条约中何者的规则应优先的问题上,由于条约当事国缺乏明确的倾向性意图,加之特别法优先规则与后法优先规则二者的关系本身就还存有争议等原因,那种试图通过特别法优先规则和后法优先规则构建独立的联结的观点也缺乏足够的支持。 在深层原因上,条约解释规则和适用规则在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缺陷问题时存在两个障碍。首先,由于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在条约目标和价值观念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张力,通过技术手段确定跨体制条约间冲突时哪一个条约及其背后的价值具有优先地位并不合适。其次,由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则导致了WTO的自足性或封闭性,可能引入非WTO规则的条约适用规则迄今没有而且也不应当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引入WTO体制。 据此可以认为,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组依赖条约解释规则和适用规则就可解决条约间冲突的观点过于乐观。 第五章探讨了通过修改规则改善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问题。 从既往来看,ITO的草案文件中原本出现过与多边环境条约有关的冲突规则型联结安排,同时,GATT/WTO规则体系所含有的与IMF之间的联结安排也成功的避免了GATT/WTO与IMF之间冲突的发生。 根据对多哈回合中相关议题的谈判文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国有关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关系问题的主张都极大的受到了各自国家利益的影响。这突出体现在各国代表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中的观点和这些国家在其他场合所采取的立场并不一致。对于这种违背国际社会发展需要的做法,有必要通过某种方式的规则安排来构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联结,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相互支持。 依据NAFTA的联结经验,NAFTA中将特定多边环境条约列为优先的冲突规则型联结安排构建了NAFTA对相关多边环境条约的遵从关系。这对WTO而言也是一个可资借鉴的方案。 从中国的经验来看,美国诉中国的“有关风能设备措施”案也显示中国制定相关措施时没有足够重视特定多边环境条约与WTO相互之间的这种实体规则型联结。在现行立法方面,,中国的贸易立法和环境立法也没有重视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联结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行相应的改进。 同时,就对外立场而言,中国也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在有关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关系问题上的谈判立场,其中包括承认特定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因联结的缺失或缺陷而存在的冲突,并针对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现有联结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借鉴NAFTA的经验,修改WTO规则以接纳特定的多边环境条约是一种具有合理性的方案。中国也有必要考虑对此采取开放式的立场。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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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7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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