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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宪法及其形成的内在机理

发布时间:2017-03-09 20:39

  本文关键词:四百年国际关系的流变及其与国际法的互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弹性”宪法及其宪政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价值的核心体现。宪法的稳定是一国社会变革有序性和文化连续性的象征,宪法的频频修改不仅有损宪法的权威, 还危及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础。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只有短短的七条, 却一直未曾修改, 仅以二十七条修正案加以补充。因其所具有的超稳定性和较强的适应性堪称世界成文宪法稳定性的典范。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美国宪法具有较好的弹性机制。在面对每一次巨大社会变革与动荡的冲击时, 美国不是忙于对宪法重新制定或修改,, 而是充分运用其宪法所具有的弹性机制, 不断完善宪法制度。                 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两极张力的存在是宪法发展与变迁的动力,两者的协调发展有其过渡的中介, 宪法的弹性机制正是两者协调的重要中介之一。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要求其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可能随时进行修改, 但社会随时在发生变化, 这就产生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当这种冲突和矛盾还没有尖锐到必须修宪的程度时, 就没有必要修改宪法。但是, 这种矛盾又造成了事实上的局部违宪。解决这一矛盾的简单方法是要么随时变动宪法,使社会变革合宪化; 要么停止社会变革。这两种办法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所以, 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宪法所具有的弹性机制使二者结合起来。这样既维护了宪法条文的稳定与权威,又使社会得以进步, 更使宪法成为一部富有生命力的“活的宪法”。宪法弹性机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修改之间的矛盾, 缓和了宪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因此,探讨“弹性”宪法形成的内在机理, 将有助于中国宪法的弹性机制构建, 从而在协调我国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矛盾时, 找到两者相互过渡的中介, 维持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为法治的实行提供完善的制度和秩序前提。                 “弹性”宪法形成的内在机理                 1、宪法文本的独特品质是“弹性”宪法形成的形式要求                 宪法文本属于宪法形式, “法的形式不仅承载法的内容,而且也是传递法的价值的媒介, 是法的价值的外在表现”。因此, 科学合理地选用宪法形式、建构宪法结构、设计宪法规范以及确立宪法制度, 最终制定出一个科学的宪法文本,方能为宪法弹性机制的发挥提供形式上的保障。                 加强宪法文本本身的规范设计, 使宪法尽可能简短、抽象、概括,富有可操作性, 既为以后解释宪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也更容易发挥宪法的弹性机制。如果宪法成了一个“百宝箱”, 什么崇高的、正确的、神圣的东西都往里装,而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的, 其结果反而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 使其成为“僵硬”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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