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18 10:05
【摘要】:本文以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在发生目的港受领迟延时的权利义务为主线,讨论了目的港受领迟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1章承运人的给付义务 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实际承运人无交付货物的一般义务。海运货物的交付是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结果,具有实际交付、被动性、往取债务和赴偿债务并存的特点,电放及货交港口当局是两种特殊的交付方式。适当提出交付必须符合在适当时间、地点提出交付两个要件。 第2章目的港受领迟延 受领属债权人的权利,但收货人不享有拒收受损货物的权利。目的港受领迟延包括收货人迟延提货、拒绝提货和无人提货三种形态。承运人负有到货通知义务,通知后收货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至迟应在可供提货的最长期间内提货,否则构成迟延提货或无人提货。目的港受领迟延涉外纠纷可适用目的港法律,但不能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确定适用货物交付行为地法。 第3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责任主体 提货是收货人的权利,但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伴有义务;托运人指定收货人,对收货人的真实存在及能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承担默示保证义务,且运输单证转让后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故收货人、托运人是目的港受领迟延的责任主体。 第4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民事责任 收货人受领迟延宜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理,托运人对目的港受领迟延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对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赔偿责任主要受减损规则限制。承运人有权向收货人或托运人追偿到付运费。该章最后对因目的港受领迟延而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讨论。 第5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救济措施 发生目的港受领迟延后,承运人可以采取货物寄仓、退运、提存货物、拍卖货物、留置货物、寻求控制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发出交付指示等救济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4;D996.19
本文编号:2515816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4;D996.19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杜以星;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3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毛青云;海运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2 邵子洪;《鹿特丹规则》下船货利益的博弈[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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