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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7 10:31
【摘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目前,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受到全球气候变暖和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影响,在获取、利用深海生物遗传资源、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及进行科研活动过程中,如何避免对深海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二是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开发问题,随着各国对资源的争夺日益加剧,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现有条约的适用、有关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管理体制、开发体制和科技先行等问题亟待加以完善。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大多数国家根据各自国情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关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主要面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如何依法落实的问题,目前已有一些进展但还明显滞后,特别是发达国家需要多承担义务,谈判还应继续。环境污染方面,一是应根据“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特点制订一部专门环境保护法律;二是应鼓励更多国家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并加以落实,发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社会组织,加强宣传,提高相关资源保护的意识。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开发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知识产权相关公约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没有一部“区域”生物遗传资源开发的专门法律,《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只提及“区域”资源是全人类共同遗产,但删去了全人类代表和资源收益的内容,这是发展中国家的让步,有利于发达国家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缔约国组织,应鼓励非缔约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发实行企业联合方式,应允许独资企业进入。鉴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特殊性,以及各国在自由获取或人类共同遗产制度上存在的争议,在联合国进一步促使各国达成共识的同时,完善短期许可开发及地区协作机制可以有助于决定获取和惠益分享,从而促进深海开发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窦光宇;;造福人类的细菌[J];百科知识;2010年20期

2 金建才;深海底生物多样性与基因资源管理问题[J];地球科学进展;2005年01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3条

1 本报驻墨西哥记者 邹志鹏;[N];人民日报;2011年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解振华;[N];人民日报;2011年

3 本报驻外记者 吴乐s」擞袂,

本文编号:252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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