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9-09-27 02:04
【摘要】:南沙海域不仅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而且蕴含着丰富的油气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从上世纪60年代,越南就开始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要求。特别是近年来,越南有意将南沙争端国际化,使得南沙争端的解决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除中国以外,越南是唯一一个对南沙群岛全部岛礁主张主权的国家。对于中国而言,越南对南沙群岛的解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威胁。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南沙群岛主权争端所涉及的国际法依据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指出了越南侵占南沙群岛的情况及主张,分析了中国采取的一系列维护南沙群岛主权的行动及对南沙群岛主权的主张,阐述了两国在南沙群岛主权中的分歧;第二部分论证了条约在解决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的适用,重点分析了《旧金山和约》、《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和效力,认为《旧金山和约》不适用于解决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可以为解决南沙争端提供依据。此外,还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的适用,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适用于解决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解决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第三部分阐述了先占原则在解决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的适用,通过分析先占的含义以及中越对南沙群岛关于先占的证据,得出中国对南沙群岛完全符合先占原则,而越南通过先占取得南沙主权毫无根据;第四部分涉及其他原则在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的适用,包括禁止反言原则和继承原则,提出越南对南沙群岛主张主权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以及越南根据继承原则主张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不符合国际法的。通过对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国际法依据的论证,证明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南沙群岛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3.5
本文编号:2542431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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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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