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视野内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3 03:20
【摘要】: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在全球迅猛发展,其通过参与和促进国际良法与全球善治的形成,积极地加入到国际法治的进程中来。作为国际法治的参与者和促进者,国际非政府组织发挥出的积极作用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国际法治的进程中也显现出众多不和谐的因素,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治的进程中显现出问责危机,大量的实例表明这一危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发挥参与和促进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治中的问责进行考量。 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接受良好的法律达到善治的一种状态。虽然国际法治是法治向国际社会的延伸,但是国际法治区别于国内法治,有其独特的内涵。结合国际法治所依附的国际大环境和国际法的不成体系等特点,赋予了目前所探讨的国际法治为多元化法治与国际法之治、其内在要求表现为国际良法与全球善治等独特的内涵。其中国际法治的多元化最主要的表现是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除了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有大量的事实证明国际非政府组织凭借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已经参与到国际法治的进程中,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实现国际法治所要求的国际良法与全球善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大量的事实证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治中担当着参与者和促进者的角色。所以,国际法治的多元化特点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也要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目的与问责过程等具备多元化的独特内涵。 数量众多的国际条约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各种形式在国际法中赋予了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应该由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既然因为权利而行使了权力,那就有义务接受责任。所以在国际法治视野内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进行探讨的理论框架为“基于权利而问责”:权利与责任是相对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既然享有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就要承担责任,在国际法治的进程中就要对利益相关者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并要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估,根据结果接受相应的惩罚和奖励。 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危机的起因主要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增长、吸引资金的大量增加、在国际良法与全球善治的实现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其存在的合法性危机等。而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导致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治的互相借重与需要愈来愈强,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在国际法治视野内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危机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目前国际法治主要是指国际法之治,是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治,但鉴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缺失,所以在国际法治视野内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虽然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在面对获取国际法律地位的历史机遇的时候都作出了努力,但是囿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所取得的进展还不是很令人满意。 目前,按照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的主体进行分类,在国际法治视野内主要包括三类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这些机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和少数欧洲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对在本国领域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提出要求,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和观念不同,这种方式良莠不齐,并且只影响在一定范围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其次,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作和管制,在两者建立的咨商与参与的合作关系中,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设置义务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发挥出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囿于两者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这种问责机制的建立肯定是不正式和不全面的;最后,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缔结和加入各种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的方式对自身的问责设置了种种要求,但是这种方式存在着自愿性特点,大多数行为准则都存在着实施机制缺失等先天不足的缺陷。所以,这些对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所期望的作用。 鉴于在国际法治视野内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的独特内涵,再加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不同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不同的问责要求,所以在短时期内立即构建出完全有效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结合国际法治独特的内涵要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特点可以发现,目前构建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的最好途径就是在充分利用现有几种问责机制的基础上,向以国际条约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的方式过渡。大量的事实证明,从应然的角度出发,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具备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所以也就具备了以国际条约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的可行性。在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共存理念的基础上,适用法治原则、透明原则与平衡原则缔结国际条约,通过回答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什么问责、向谁问责与怎样问责三个问题对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的构建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该类条约应把建立核准机制、实施机制与加入相关行为准则的先行机制作为重中之重,只有这样这类条约才不会流于形式。虽然这种方式的实施也将面临着时间与成本的考验,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将是一种符合发展规律的较为有效的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3.9
本文编号:2572150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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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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