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诉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8 07:02
【摘要】:在货损赔偿及无单放货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货方是否享有诉权,是当事人经常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未作出规定,这导致法院的判决对此经常意见相左,而学者们的观点也各不相同。本文在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之性质的基础上,对货方的诉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文章同时亦对货方提起侵权之诉、以及货物保险人提起货损代位求偿之诉时的诉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全书除引言外,共分5章。 第1章介绍了在不同的贸易条件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并介绍了海上货物运输中常见的运输单证的种类,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存在普遍的合同主体和单证主体相分离的现象。 第2章对现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各种理论作了介绍和剖析。指出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忽视了对单证托运人和单证承运人之间的独立法律关系的研究;二是忽视了不同种类运输单证所具有的不同效力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影响,试图以同一种理论解释所有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应当承认在单证托运人和单证承运人之间存在独立的单证合同关系。并认为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以及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采用证券理论来诠释;而在签发海运单等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以及未签发任何运输单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解释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3章基于第2章的研究结论,对在签发不同运输单证的情况下,货方中的哪一方应享有对承运人的合同诉权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及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应当由单证持有人享有合同诉权;而在签发海运单等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以及未签发任何运输单证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将合同诉权赋予收货人。 第4章对货方提起侵权之诉时的诉权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就无单放货所提起的侵权之诉,应由遭受损失的单证持有人享有诉权;而就其他货损,遭受损失的货方均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第5章对货物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之诉的诉权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确定货物保险人是否享有诉权的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6.19;D922.294
本文编号:2604107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96.19;D922.29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陈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诉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2 张丹丹;无单放货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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