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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南海岛礁生态保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1 03:09
【摘要】:南海岛礁的生态保护在国际社会上受到的关注度极高,西方国家对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南海岛礁生态环境保护上的适用性存疑,目前我国以《海岛保护法》为主体的岛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缺乏专项针对南海岛礁特殊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南海岛礁环境保护问题上原则性太强,不够具体,如何落实的问题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此加以讨论。并且急需一套符合南海岛礁生态特征的生态保护制度。鉴于此展开了对南海岛礁生态保护制度的探讨,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南海岛礁及其生态保护特殊性的讨论。对南海岛礁地理位置和生态系统的两大特殊性展开讨论。南海岛礁距离中国大陆较远和近赤道的特殊地理位置造就了其特殊的生态环境,较为封闭的岛礁生态系统导致南海岛礁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也需要特殊对待。第二部分是对南海岛礁生态保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从国家立法和海南、广东两省地方立法两个方面来阐述南海岛礁生态保护制度的现状。国家原则性立法太多,导致在南海岛礁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所欠缺。海南省现阶段地方立法工作进展缓慢,广东省《广东省海岛保护条例》的订立,为南海岛礁生态环境保护打开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据此我国现阶段南海岛礁生态环境保护上,立法工作的落后导致了南海岛礁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不健全,岛礁监管体制分工不明,执法受阻等一系列问题。并且南海岛礁也未依照岛礁不同的属性进行分类保护。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岛礁生态保护制度及其对南海岛礁生态保护制度的借鉴。韩国岛礁“生态监督管理制度”,美国岛礁“生态保护分类保护制度”,澳大利亚的岛礁“单独立法保护制度”可以为南海岛礁生态保护监管体制的健全,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的完善,南海岛礁生态保护立法的强化提供良好的借鉴。第四部分是对南海岛礁生态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要坚持我国对南海岛礁的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南海岛礁上的自然资源原则上禁止开发,对于部分可供开发的旅游资源要强化保护。其次要针对南海岛礁垃圾污染防治推广垃圾分类回收、推广新技术、明确各方在垃圾回收过程中的义务。在南海岛礁监管过程中,建立一种统一规划、互相制约的监管体制。在南海岛礁生态保护执法过程中要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使得岛礁生态保护各方主体信息共享,及时有效开展执法行动。然后,要依照南海岛礁各自的特殊性,对南海岛礁进行分级分区保护,建立一种两级多区的分类保护制度。最后要以强化南海岛礁生态保护过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作为南海岛礁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加大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明确岛礁各方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此来敦促各方主体在南海岛礁生态保护的过程中各司其职。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曹庆;无居民海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6年

2 石蕊;我国海岛环境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石家庄经济学院;2013年



本文编号:260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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