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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岛的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5 19:07
【摘要】:太平岛是南沙群岛中最大的自然岛屿,太平岛能否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岛屿”,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影响重大。菲律宾于2013年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涉及太平岛的法律地位界定问题,其争议焦点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及适用,事关中国在南沙群岛的权益。该案中,菲方主张太平岛是“礁”,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有利于其自身的严格解释;中方坚决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始终坚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坚定捍卫太平岛作为岛屿的法律地位;仲裁庭最终采取严格标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复杂、细致地解释,并将“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条件捆绑处理,否定太平岛是岛屿。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为原则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综合岛屿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知名学者的观点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决定,应采取宽松解释的方式,把岛礁的判定基准概述为:在一段时间内,是否能够提供人类居住的生活资源,或在一定程度上能独立开发利用资源并带来经济收益。以上二者若能满足其一,就是岛屿;若都不满足,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下的“岩礁”。另外,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岛礁大小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海洋地物属性的判断。一方面,太平岛的气候条件以及水土条件适合人类居住,土壤可种植多种植物且水资源丰富,这些可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岛上有磷矿等资源可被开采利用,还可进行海上服务、水产等多项经济活动。因此,太平岛具备岛屿的要件,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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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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