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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反请求

发布时间:2020-04-08 00:23
【摘要】:晚近,一些东道国开始通过提起反请求的方式以应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者利益过度偏袒的现状。然而,实践中,仲裁庭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审理以及反请求成立条件不满足是东道国运用反请求规则的主要障碍。实际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伊朗-美国求偿仲裁庭争端解决宣言》都赋予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权利,即原则上仲裁庭对反请求有管辖权。作为应对投资者—东道国利益失衡的现状,反请求规则的运用无疑是具有重大潜力的,但该规则使用的前提是投资协定必须赋予东道国提起仲裁的资格,同时还需要考量投资者对东道国反请求的同意、反请求与仲裁请求之间的紧密程度以及投资者对其义务的违反。由于此方面的国内研究较为匮乏,本文将通过当前对有关反请求规则国际投资协定进行分析和梳理,并结合投资仲裁中的实践,展开对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问题的研究。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反请求规则概述。本章通过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中反请求规则与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反请求进行梳理,并就反请求问题的产生背景作进一步探讨。第二章为东道国提起反请求的依据和条件,本章将结合仲裁实践对东道国提起反请求的依据以及提起反请求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此来论述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建立管辖权的必备要件。第三章为中国的现状与完善建议。本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将反请求规则植根于我国“土壤”。就中外缔约实践中反请求规则的现存问题,并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7.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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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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