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国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加,贸易种类多样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的地位显得日趋重要。自订立以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约定适用,一直是缔约国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准则,没有强制力但依然被各国信奉遵守,不仅因为它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它的实用性,能够处理国际贸易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完善的理论内容,更富有实践意义。根本违约制度是CISG中的重要条款,第25条对根本违约这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定义。适用前提是各国之间的约定,根本违约事实是实现权力救济的先决条件。可以说,这一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权力救济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本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在CISG中予以正式确立,CISG中有关根本违约的规定是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发展的产物,但又自成体系有其自身的特点。由各大法系根本违约制度的思想融合而成,又体现在各国的法律之中,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对这一制度都有所借鉴,足以证明它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存在的合理性。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从今天来看是比较成熟的,因其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应用的广泛性以及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出现一些分歧,对其进行研究仍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根本违约的构成,至今是有争议的,国内有学者从CISG第25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认为根本违约的构成应当是由损害结果、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三部分构成,而有的学者在书中明确指出根本违约由严重的损害后果和违约的可预见性构成,笔者更赞同后者的说法。构成根本违约一定是有损害后果的,如果单独列出来未免显得多余。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对划分违约和根本违约有着重要意义,违反合同的一方以自己的资历和经验能够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仍然签订合同从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同利益,应当认为是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标准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违约人的主观心态是比较难以断定的,因此还是要借助客观标准来判定违约方是否能够预见即将发生的风险。至于分批供货合同中解除权怎样行使,文中详细讲述了解除权的使用范围,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解除权的行使限制在瑕疵履行的部分,当合同一方没有正确履行义务,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对方不会正确完成尚未履行的部分,其可以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CISG条款对仲裁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国际贸易活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研究根本违约制度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以及完善对外贸易法律规章有着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体系从CISG发展而来,可以毫不夸张地称为在中国的发展,在我国的货物交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十分模糊,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实践中不仅会导致误导和歧义,还不利于我国贸易规则与国际接轨。由于对该制度没有进行明确的设定,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引发诸多不便。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6.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第三节 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根本违约制度基本问题
第一节 根本违约的定义
第二节 两大法系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一 英美法系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二 大陆法系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二章 CISG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CISG中根本违约的构成
一 违约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二 违约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
第二节 CISG中的根本违约在实践中的认定
一 基本案情
二 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
三 法律认定分析
第三章 CISG中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与特殊处理
第一节 法律后果
一 解除合同
二 损害赔偿
第二节 根本违约下的特殊处理
一 分批交货争议解决
二 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免责
三 情势变更导致违约的免责
第四章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完善的启迪
第一节 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制度立法的现状
一 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的由来
二 根本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制度的不足
一 根本违约概念的缺失
二 根本违约判定标准不明确
第三节 CISG根本违约对完善《合同法》的启示
一 明确《合同法》中根本违约的概念
二 明确《合同法》中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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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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