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责任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8 01:31
【摘要】:2014年7月17日,马来西亚一架波音777客机(MH17航班)在乌克兰靠近俄罗斯边界(乌克兰东部武装冲突地区)坠毁,飞机所载283名乘客和15个机组人员全部遇难。事故调查结果表明,MH17航班坠毁的原因是在万米高空被地对空导弹击落。该事件震惊了世界,与此同时,哪些国际法主体应该对此次事件承担国际责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乌克兰和美国将矛头直指乌克兰东部武装叛乱团体和俄罗斯,斥其为幕后黑手,认为是俄罗斯为乌东武装叛乱团体提供武器;俄罗斯国防部则声明从未向乌东武装叛乱团体输出过任何武器或防空导弹,并出示证据证明在马航MH17坠毁前3—5公里附近,有6架乌克兰战机被击落,要求乌克兰给出合理解释。还有观点指责乌克兰当局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在武装冲突地区设立民航禁飞区。此外,马航MH17案的困境还在于,若击落行为确为乌克兰东部武装叛乱团体所为,该武装叛乱团体及其成员是否具备承担国际法责任的主体资格、其不法行为是否能归因于乌克兰。为武装叛乱团体提供武器支持的国家是否要承担相应国际法责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防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中应该发挥怎么样的作用。为了民用航空的安全,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责任主体”进行研究,从责任主体角度分析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所产生的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国家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家责任。首先是对现代国际法下,国际责任和国家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分辨;接着分析认为不可过分依赖主观责任或客观责任这样机械的分类标准来确定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国家责任;接下来阐明了“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属于习惯国际法,并论证了国家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违反《联合国宪章》“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强制性规范以及“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习惯国际法;最后论证了符合国际法上的“比例原则”可解除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不法性。第二章分析了叛乱团体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责任。首先,分析认为,叛乱团体被国际社会承认为交战团体时,才具备国际人格,可以单独承担国际责任,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道歉、赔偿等。虽然从现实来说,叛乱团体承担国际责任是相当有限的,但叛乱团体的成员是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其武力攻击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属于“危害人类罪”的范畴;接着分析了叛乱团体行为的归责性问题。一般而言,与合法当局持续斗争的叛乱团体的行为是无法根据国际法归因于国家的,除非叛乱团体最终取得了成功,成立了新的国家或新政权。此外,就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来说,无论发射导弹的是哪一方主体,可以明确的是,乌克兰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防范该类危险发生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国际义务(主要指该国的注意义务),存在不作为的过失责任(这种不作为主要体现在“没有设立空中禁区”以及“没有发出危险通告”),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第三章分析了一国控制、指挥或资助“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行为”的国际责任。分析认为,在现实案件中,“指挥”相对容易判定,但是“控制”往往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一国援助或协助产生的国际责任不能与行为方的责任混淆,援助或协助只有在且只在它自己的行为造成或促成国际不法行为时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第四章主要提出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防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对策措施,包括:发挥“准立法权”,制定防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与措施;发挥“准司法权”,对武力攻击民用航空器的行为进行争端裁决;发挥“管理权”,组织建立冲突区风险通报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
本文编号:2642892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赵建文;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进;论国家责任构成[D];青岛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64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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