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利益保护在冲突法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9 09:36
弱者利益保护伴随着当代国际私法实体化的浪潮登上了冲突法的舞台,已经成为当代冲突法立法不可或缺的元素,同时也备受理论和实践的关注。虽然就弱者利益保护,学界已经有不少研究成果,然详细审观下,会发现其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探究。本文基于弱者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具体到抽象,综合各国立法和实践,以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作为视角,推导弱者利益保护在冲突法中的适用领域、适用规律与适用模式。进而,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与实践进行了一定的反思。本文正文部分总共为五章:第一章剖析了弱者的概念,指出冲突法中的弱者,包括实体层面的弱势与法律适用层面的弱势。此外,指出弱者利益保护的存在基础,即国家干预在私权领域的渗透和人权保护在冲突法领域的延伸,最终归纳出冲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目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相对均衡。第二章以特殊合同领域、侵权领域及婚姻家庭领域为单位,基于各国或地区的冲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典型立法,如《罗马条例Ⅰ》和《罗马条例Ⅱ》,总结出弱者利益保护在特殊合同领域、侵权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主要适用体现与特质。第三章以国家干预和意思自治的关系作为切入点,推导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规律。国家干预力度与意思自治可适用空间呈负相关的关系,国家干预力度越大,意思自治可适用空间越小,反之亦然。进而,结合特殊合同领域、侵权领域及婚姻家庭领域在法律适用层面的性质,国家干预力度在该三个领域中依次递增,意思自治可适用的空间依次递减。由此可知,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规律,即弱者利益保护是通过限制、排除意思自治而实现的,而具体的弱者利益保护模式对意思自治的接纳度需与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国家干预力度、意思自治可适用的空间相适应。第四章概括了几种常见的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模式,包括广泛适用弱者的属人法、必要时引进结果导向的规则、增强弱者对法律选择的影响及在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前提下的限制,并以第三章总结的适用规律作为指导原则,分析不同的适用模式所适用的条件。第五章结合当下我国的现实,就我国目前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及司法的现状进行了反思。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7
本文编号:2654829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7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来源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动态
2.国内研究动态
(四)研究创新
一、冲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概念
(一)冲突法中“弱者”的理解
1.实体层面的弱势地位
2.法律适用层面的弱势地位
3.小结
(二)冲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的存在基础
1.国家干预在私权领域的渗透
2.人权保护在冲突法领域的延伸
(三)冲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目的
二、弱者利益保护在冲突法中主要的适用领域
(一)特殊合同领域
(二)侵权领域
1.相关国家与地区的立法
2.《罗马条例Ⅱ》的新发展
(三)婚姻家庭领域
1.传统立法
2.新近发展
三、冲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规律
(一)国家干预力度的差异
1.国家干预的体现
2.特殊合同领域的国家干预力度较小
3.婚姻家庭领域的国家干预力度较大
4.侵权领域的国家干预力度居中
(二)意思自治适用空间的变化
1.特殊合同领域中的情形
2.侵权领域中的情形
3.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情形
4小结
四、冲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模式
(一)广泛适用弱者的属人法
(二)必要时引入结果导向的规则
(三)增强弱者意思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限制
五、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反思
(一)现行立法进步之处
(二)完善的建议
1.仅对消费合同、劳动合同的意思自治进行实质限制
2.确立对特殊侵权下受害者的专门保护
3.细化有利于规则具体的适用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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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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