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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欧反倾销中特殊市场状况的认定及中国的应对

发布时间:2020-05-13 17:04
【摘要】:“特殊市场状况”的规定最早见于WTO《反倾销协议》第2.2条,该条表明,如果在出口国本地市场的一般贸易流程内,没有销售同类型的产品,或出口国本地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或境内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将这一类销售与出口价格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基于具有代表性的、可比较的出口至适当第三国的价格确定,或基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加利润的结构价格确定。但是,《反倾销协议》中对特殊市场状况的规定也就仅限于此,并未提供一个详细的定义。从第2.2条规定的文义上看,“特殊市场状况”是和“本地市场的一般贸易流程内,没有销售同类型的产品”与“境内销售量较低”两种情况并列的一种情况,在反倾销调查中,满足这三种情况任意一种,并影响价格比较的适当性的,即可以在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时,拒绝将相应产品在本国的价格认定为正常价值,转而使用“出口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替代。这就是“特殊市场状况”的定义以及指向的后果。由于《反倾销协议》没有给出“特殊市场状况”的定义或判断“特殊市场状况”的标准,这就给各国国内法留下了解释的空间。目前在其反倾销规则中规定了“特殊市场状况”的国家里,又以澳大利亚、欧盟、美国较为典型。澳大利亚在承认中国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后,转而在对华反倾销中以“特殊市场状况”为依据继续适用“替代国”做法,违背了《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欧盟和美国由于中国入世《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授权,在2016年12月之前,在对华反倾销中均合法采取“替代国”做法,因此其“特殊市场状况”规则及实践在此前并未引起重视。但随着该截止时间点的到来,《加入议定书》第15条对于替代国做法的规定即将到期,欧盟和美国均开始寻找可以延续“替代国”做法的方法,如“特殊市场状况”。由于《反倾销协议》赋予了WTO各成员国解释“特殊市场状况”的空间,前述国家均在其国内法中对“特殊市场状况”进行了扩张性的解释,尤其是在认定“特殊市场状况”存在时,如何计算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问题上,各国均规定了与“替代国”做法类似的计算方法。从这一点看,这些国家适用“特殊市场状况”的过程实际上是试图以“特殊市场状况”为由绕过《反倾销协议》第2.2条的过程,是违反WTO规定的。因为《反倾销协议》第2.2条虽然规定了“特殊市场状况”,但并未授权“特殊市场状况”可以触发“替代国”做法。事实上,WTO规则对于“替代国”做法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只有对完全的国家垄断经济,或在入世文件中签署了特别协议的国家如中国,才能在反倾销中采取“替代国”做法,这是《反倾销协议》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明确定义,上述认定只是一个根据WTO规则进行的推论,在没有被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认定违法之前,各国相关的实践做法都未被禁止。澳大利亚对“特殊市场状况”规则的适用,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其刚刚认可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阶段,并未适用“特殊市场状况”规则进行价值认定,而是采取了正常的国内价格计算方法。自2010年铝型材案起,其开始在对华反倾销中认定特殊市场状况的存在,并进而以此为依据对中国适用“替代国价格”。2017年,在A4复印纸反倾销案中,澳大利亚首次对中国之外的国家适用“特殊市场状况”规则,但旋即被受害国印度尼西亚诉至WTO,认为其“特殊市场状况”规则违背《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目前,澳大利亚的“特殊市场状况”规则正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审查。对美国来说,其“特殊市场状况”规则成为热点,是在2017年4月依据《2015年贸易优惠扩大法》在对韩石油管材反倾销案中认定韩国存在特殊市场状况之后。在该案之前,尽管美国《1930年关税法》已存在“特殊市场状况”条款,但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对其的适用相当谨慎。而《2015年贸易优惠扩大法》对《1930年关税法》的规定进行了扩展,给予了商务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石油管材案中,商务部仅依据不充分的证据和含糊不清的说理即认定韩国存在“特殊市场状况”,引起了许多相关国家的注意。同时,该案中还有着特朗普政府以强硬手段干预商务部裁决的证据,美国是否会出于特朗普政府对华采取的强硬态度,在对华反倾销中适用其“特殊市场状况”规则,这种可能性值得警惕。而欧盟正面临和澳大利亚类似的问题,由于其在对俄罗斯反倾销中适用其“特殊市场状况”规则,并以此为依据对其承认的市场经济国家俄罗斯适用“替代国价格”,俄罗斯已将欧盟此种实践诉至WTO。为此,欧盟不得不在中国入世《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期限到来之际,推出新立法,引入“市场扭曲”概念作为延续对华“替代国”做法的尝试。但是,从该立法本身而言,亦存在严重违反《反倾销协议》的情形。除尝试“特殊市场状况”规则外,欧盟和美国均在试图保留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在2017年分别针对中国发布了新的分析报告,从各个方面指责中国未满足市场经济标准。但“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中国是否拥有“市场经济地位”并不重要,关键点在于他国在对华反倾销中能否对中国适用“替代国”做法。随着中国将美欧两国在对华反倾销中适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诉至WTO,该问题终将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而如果中国在这两起案件中胜诉,就需要警惕美欧及其他国家转而向“特殊市场状况”规则,寻求继续在对华反倾销中适用歧视性做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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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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