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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投资法庭制度创新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7 10:50
【摘要】:随着国际投资的快速发展,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增加,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5年末,欧盟公布了用于与美国进行《环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谈判的投资章节的建议草案(以下简称TTIP建议稿),之后又和加拿大修改了几年前签订的《欧盟和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CETA)中的投资章节的内容,以及与越南签订了含有投资章节的《欧盟和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Vietnam Free Trade Agreement,EUVFTA),其中都提出了投资法庭制度以替代现有的ISDS机制,该制度提出了两审终审的法庭制度。同时,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也提出了诸多创新制度来弥补现有的仲裁机制。鉴于欧盟投资法庭的创新制度能够有效地改善现存ISDS机制的缺陷。因此,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创新性研究就具有了重要意义。首先,本文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进行概述,通过对传统ISDS机制存在的理论缺陷与程序缺陷进行分析,表明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提出背景与缘由。并且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构成进行简要地介绍。其次,本文对欧盟投资法庭所提出的程序制度创新与实体制度创新分别进行了介绍与分析,这些创新制度很大程度地解决了传统ISDS机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确保法官的独立性、保护裁决结果的一致性与公正性、避免第三人资助带来的风险等。再者,则是展望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指明该制度在未来应如何完善,并且对投资法庭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得出该制度的推动与发展具有可行性,但是多边化进程将发展困难。最后,本文将就我国在与欧盟投资谈判中对该制度应采取的态度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应该参与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当中去,从而在该领域中获得更大的话语引领权和规则制定权。同时,也对中国在谈判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明确国家规制权条款从而保护投资输入大国的经济与公共利益;灵活规定东道国救济将不同情况赋予不同的处理方式从而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适当接受透明度规则以适应我国配套制度并不完善的国情。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任琳;;欧洲视角下的TTIP[J];世界知识;2015年18期

2 黄德明;杨帆;;试析欧盟各机构对ISDS机制的态度及对中欧投资谈判的影响[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3期

3 王鹏;郭剑萍;;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设计——以TTIP谈判为例[J];国际经贸探索;2015年05期

4 肖军;;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可行性研究——从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说起[J];法商研究;2015年02期

5 韩秀丽;;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视角[J];现代法学;2014年01期

6 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1年02期



本文编号:266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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